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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阿福在社交网络上看到这样一个帖子:“母亲明确提出以后两套房子都是弟弟的,我应该怎么办?”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那这件事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说起来也简单:题主有个小两岁的弟弟,弟弟成绩不好,上了中专去了部队,未来也没有明确规划,而题主成绩优异,去国外读了研究生,家里也前后资助了十多万。平时一家人和和睦睦,相处愉快,但是最近题主在与家人的沟通聊天时,妈妈和奶奶先后表示家中的两套房产未来都是留给弟弟,并多次叮嘱她以后要多帮衬弟弟。这让题主心中感觉有些害怕和受伤。
其实,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在非独生子女的身上。题主的问题让很多网友都产生了共鸣,说出了自己看法。在诸多的评论回帖中,主要有两种声音:
第一种声音:
父母有分配自己财产的自由,把儿女抚养成人就算尽了义务,女儿(题主)不应该过于计较。
网友“缘陌生”:
网友“小耳朵”:
第二种声音:
女儿早晚都是“泼出去的水”,谁继承房产谁就来给父母养老。
网友“统一咸人”:
网友“乎里”:
法律层面,谁才是房产第一继承人?
不能否认,题主父母的此项举动多少带有点“重男轻女”的意思,网友们避免当“扶弟魔”的意见也有可取之处。但是父母的财产想要给谁都是他们的自由,身为子女也不能过于计较,该尽的义务与孝道还是要尽。那么在法律层面上,父母的房产等遗产究竟是要如何分配,谁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呢?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前段时间颁布的《民法典》中,也对房产继承做了诸多优化。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宋雯律师团队梳理了《民法典》内有关房产继承的八种变化:
变化一: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变化二: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有效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打印遗嘱需遗嘱人与见证人每页签字并标明年、月、日,而录像遗嘱需在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变化三:删除遗嘱公证优先条款。《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
变化四:新增继承权丧失的规定。《民法典》第1125条对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另外明确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也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变化五:增加宽宥制度,给被继承人改过的机会。《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即使继承人出现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是悔改的,通过被继承人的宽恕使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保障其对自身财产分配的权利。
变化六:增加遗产管理制度。《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规定,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避免争议;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有效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
变化七:遗产范围扩大包括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变化八: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扶养人扩大到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对于这件事,阿福认为父母有分配财产的自由,他们选择将两套房都给弟弟,可能由于“扶弱”心理,认为将来题主会有很好的发展,这两套房对于她来说不算什么。题主感到难过也同样可以理解,家人这种举动很容易让人感觉不被关爱,家人偏心弟弟。如果母亲和奶奶用分析说理的方式来向题主表达想法的话,或许会容易接受的多。
对于这件事情,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说出你的看法。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B94DoXMBd8y1i3sJni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