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量激增
变成了“一罩难求”的局面
但与此同时
也有不法分子趁“疫”作乱
不顾他人安危
销售冒牌口罩牟取私利
......
3 月 2 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口罩案。该案 4 名被告从黑作坊弄来 51600 只假冒口罩,倒手数次,最后卖了 30 多万元。最终,四名被告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2 个月至 6 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16 万至 6 万不等。
假口罩图
1 月下旬,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程某叫来朋友朱某商量,二人想趁口罩紧缺的时候,进一批口罩赚钱。没过几天,朱某找到了 " 货源 ",是一批仿 3M 牌的假冒口罩,共计 51600 只。
令人气愤的是,这批口罩出自于一个家庭作坊。先是一个姓张的男子收购了这批口罩,然后转卖给了另一名姓丁的人。随后,程某经朱某联系,从丁某手里以 114680 元的价格收购,并通过微信卖了 30 多万元。据了解,程某四处贩卖,还卖给了 20 多家药店。
1 月 27 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了消费者的举报电话,便立即展开调查。2 天后,线索移交给了警方,很快,上述四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归案。
警方在程某车中查扣了 500 只 3M 牌假口罩。经鉴定,这些口罩不光侵犯了 "3M" 注册商标专用权,它们的过滤效果也不符合质量标准。
3 月 2 日,程某、朱某等 4 人销售假冒口罩案,在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雨花台法院认为,程某、朱某等 4 人明知他们卖的是假冒 "3M" 品牌的商品,仍四处售卖,对产品质量也有明显的放任态度。他们的犯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程某、朱某等 4 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符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同时,案涉伪劣假冒口罩在一天之内从进货到转卖到最后售出,价格翻出近 10 倍,他们属于明显的乘疫情防护需要牟取暴利,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程某等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2 个月至 6 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16 万至 6 万不等。
这些没口罩谎称有口罩,然后收到付款后拉黑好友的人,只要数额足够就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规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那些卖假口罩的,就会涉及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旦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就能够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这些口罩质量极差,有些并不能起到隔离病毒的作用,如果这些口罩流入一线医护人员的手中,后果难以想象。在疫情期间,涉及到医药用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也是要从重处理的。《两高涉疫司法解释》规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至于那些高价售卖口罩以获取暴利的,则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这些人昧着良心大发国难财,令人不齿。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规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安全微提醒
购买“正品”口罩小贴士
01
利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官网,点击医疗器械查询,进入国产医疗器械产品页面,输入口罩名称就能查询到口罩注册证编号及口罩的使用范围。
02
线上购买建议选择品牌官方网站,线下购买建议前往正规药店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时除了查看店铺是否具备备案凭证、营业资质外,还可以向商家索取发票。
03
温馨提醒:微商、小店铺销售口罩渠道来源不清,风险较大,需谨慎购买。
来源:现代快报+/ZAKER南京、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百家号科技斑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