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疫情没能上诉怎么办?疫情期间案件上诉期怎么算?

2020-03-09   灵寿普法

来源:大律师网 时间

导读: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响应国家号召,避免人群扎堆聚集,各个行业都处于停摆的状态,各地方法院在疫情形势严峻时也发出通告暂停线下诉讼活动,这不免影响到民众诉讼活动的进行,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疫情期间上诉”的相关内容,那么,当事人因疫情没能上诉怎么办?疫情期间案件上诉期怎么算?疫情期间上诉材料如何递交?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当事人因疫情没能上诉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

  期间有: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

  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因此,因疫情导致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十日内可向法官申请顺延,但为降低法院不予准许的风险,建议联络法官并在障碍消除后尽早递交相关材料。

疫情期间案件上诉期怎么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通知,延长春节假期2月2日,故上诉期最后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的,以2月3日为上诉期间届满日。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延期。

  鉴于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作出明确指示,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利,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互联网平台等许可的方式提交上诉状。

疫情期间上诉材料如何递交?

  上诉材料可通过地区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地区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网上渠道递交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1. 当事人应及时递交上诉材料,有条件的可通过网络递交材料。受疫情影响,部分案件的上诉期届满日由原来的1月31日顺延至2月3日,由于本年假期较长,可能积压的上诉案件较多,建议当事人及时申请上诉。

  2. 如确实需要通过邮递方式提交,则最好在邮递之前提前联系一审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向其告知邮递上诉状材料的情况。为减少特殊时期邮件丢失所带来的损失,建议通过EMS邮递材料。另需注意,我国采取的是交邮主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以交邮日期为准。如法院未收到当事人的上诉材料,而当事人如主张所在地区因为疫情原因快递及邮政等服务暂停而无法正常交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3. 当事人如因疫情原因耽误了上诉期,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由于当事人申请顺延后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并不等于顺延,在此,建议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如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联络法院,在起诉材料中递交其受到影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证据,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证明其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起诉的因果关系,如当事人确无能力申请,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以便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官申请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