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南国都市报5月6日讯(记者 陈栋)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黄英玲在担任五指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五指山市妇女联合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他人钱财价值共计12.8万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该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黄英玲因受贿罪,一审获刑三年。
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包工头索贿
2014年8月、2014年12月,包工头杨某挂靠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别中标南圣镇什贺新村道路硬化工程、毛阳镇什益村委会金益农场道路建设工程。期间,时任五指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黄英玲在项目招投标、项目进度款拨付等方面给予杨某帮助。杨某为表示感谢,于2014年底某日、2015年上半年某日,在黄英玲家楼下先后送给黄英玲2万元、3万元。黄英玲均当场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花销。2015年5月某日,黄英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为维系好与黄英玲的关系以便日后在工程方面继续得到她的关照,杨某让黄英玲到五指山某商行老板连某处拿钱。
索要45头野猪苗作为回扣
2016年6月17日,林某挂靠昌江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五指山市民宗局野猪二代采购项目。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黄英玲要求林某额外多采购一批野猪苗以作为回扣。考虑到黄英玲在项目招投标、款项拨付方面给予的帮助,2016年8月,林某按黄英玲的要求额外采购了45头野猪苗作为感谢,黄英玲让林某将该批猪苗送至其指定的五指山市南圣某农家乐处。经鉴定,该批野猪苗价值人民币5.4万元。
受贿40.8万元,获刑三年
2018年8月5日,五指山市监察委发现黄英玲涉嫌受贿犯罪线索,2018年8月10日,五指山市监察委在五指山市组织部大楼处将黄英玲带至办案点,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逮捕。案发后,黄英玲通过其家属已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40.8万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英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另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8万元,受贿数额合计4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英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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