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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呀~
今天,灵遥将继续为你带来《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一书的共读。
昨天的文章里,我们聊到了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和婚姻里财务的归属问题。(更多内容,请戳:一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用爱缔结婚姻,用理性守护婚姻)
为了方便你的记忆和理解,灵遥把它总结成了下面这句话:
结婚以前,约定好了的,一般算做是双方共同所有;
结婚以后,没有约定的,一般算做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那么, 这句话放到婚姻的大件 —— 房子里,又该如何理解呢?女生说的“房子是安全感”,和男生对房子“忧心忡忡”的背后,究竟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来和灵遥一起读读今天的这篇文章吧!
随着大城市里房价的不断上涨,灵遥身边有不少朋友,也先后购买了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那么,这套写上了自己名字的房子,是否会在婚后发生变化呢?
这个呀,得看你的出资方式和态度了。
书里,张律师做了一份情况说明表,大家可以看一下。
从上图里,灵遥读到了三点与房屋产权有关的信息:
一是,该房屋若是由一人出全资购买,那么,除非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否则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归出资方个人所有。
二是,该房屋若是由一方出首付,向银行借款,以夫妻财产来偿还贷款的话,婚前归出资方个人所有,婚后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你若是信得过对方“婚后买房”的承诺,那么不妨先扯证,然后一起购房还贷。
三是,该房屋若是两人出资购买,无论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两人按份所有。只要你收好了出资的凭证即可。
最后,灵遥在这里提一句房屋名下的户口问题。
有很多案主会在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忘记了在协议里写明这一条。
但是,大家都知道,一线城市,尤其是学区房,房屋的户口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对方若是在离婚后坚持不肯把户口迁走,即便是公安机关也会因为这事属于家事不便插手。
因此,若是真的走到了离婚这一步,一定要在协议里约定迁移户口的时间,和金钱补偿,来督促另一方及时地把户口迁走。
说完了房屋产权问题后,我们来说一下夫妻间的房产赠与问题。
这个赠与方式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我们听得比较多的“加名赠与”,即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房产的房产登记人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姓名,实现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类是“换名赠与”,这种比较少见,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本上的名字,变更为配偶的名字。
第三类是“除名赠与”,即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登记人,变更为配偶一人的名字。
但是!但是!但是!
这三种赠与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答应你的就是你的了:
也就是说,无论是结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即便有约定,若是未曾办理公证,或是未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赠与方是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规定撤销赠与的。
因此,拿了别人房子的人,表现可得好一点儿哟~
无论是子女结婚前后,有不少父母都出于希望子女过得更好,或是避遗产税的理由,主动提出出资替子女购房。但是,常常也有不少父母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给房屋的产权留下隐患。
那么,父母给自己的子女买房,房屋产权的归属,都有哪些可能性?来和灵遥一起看看张律师为你准备的情景说明吧。
这里,我们要明确下面四点,做到“不惹事,不怕事”。
一是父母以自己的名字购房,给子女居住,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归父母所有,子女只是获得了居住权,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不会存在分割问题。
二是父母直接以子女的名义购房,赠与子女的行为,若是发生在婚后,会看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协议。
三是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但是同时与子女签订诸如给“该房屋的产权不归子女所有”的协定,因为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是站不住脚的,没用。
四是父母若是出部分资金给子女购买住房,另外一部分由子女以夫妻双方财产作为偿还,那么,婚后偿还部分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一旦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夫妻共同的房子如何分割。
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二人自行对原有房屋进行处理,协议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种,是交由法院来审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实物分割,比如,有多套房产时,按价值分别分给夫妻二人;
二是变价分割,即,夫妻二人都不想要房子,而想要拿到房屋的补偿时,法院将会对这个房屋进行拍卖,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是作价评估,分两种,一人想要,或是都想要。若是都想要,那么就竞价,谁出价高给谁,若是一人想要,则由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一人拿房子,一人拿补偿,
那么,究竟是要房子,还是要折价款呢?这恐怕是很多人会纠结的问题了。毕竟,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房产普遍有很强的保值增值功能,价格一直会处于上升的趋势。
至于补偿,对方是否能够按期足额支付,是否会反悔,都是说不准的事情。
以上,便是婚姻里与房子有关的一切问题。
怎么样?读完以后,是不是觉得一扯到房子,问题就会很复杂?因此呀,婚前擦亮眼睛,婚后走心经营,别离婚了,分家多麻烦呀……
祝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