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法院支持吗?

2022-06-14     史家霸唱

原标题:以案释法: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法院支持吗?

前段时间“父亲起诉儿子索要两万余元带孙费”的话题出现在热搜上,引发网友关注讨论。

事情发生在山东济南,老刘有个儿子小刘,小刘长大后结婚,生了两个娃,为了生活,夫妻俩常年在外奔波。老刘觉得,儿子儿媳带两个孩子不容易,于是主动承担起了带大孙子的责任,将孙儿留在自己身边照料抚养。

照顾孩子是要付出不少时间精力以及金钱的,小刘向父亲保证,自己会每个月出300元的抚养费,这并不是口头一说,是有协议的,老刘以为协议在儿子就会说话算话。

没想到儿子竟然把老父亲帮着带娃视为理所应当,不仅很少关注孩子的生活教育,连承诺的每月300元抚养费都一直没到位。

老刘很烦恼,毕竟是自己的亲儿子、亲孙子,就家庭亲情而言帮着照顾很正常,但要他独自承担这些支出费用,他又实在难以支撑,无奈之下,只好旁敲侧击提醒儿子钱应该赶紧给到位,小刘也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左耳朵进右耳朵出,找了一堆的理由逃避。

催了无数次后,老刘终于意识到儿子是想“赖账”了,于是一怒之下将儿子诉至法庭,希望法院能判小刘把多年来欠的“带孙费”2万余元如数交出。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虽说民间重视家庭伦理,老人带孙的情况生活中并不少见,但传统伦理和法律义务并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撇开法律义务,用亲情绑架父母,也会闹出一些纠纷。

就像老刘,他和天底下无数的父母一样,是自愿自发帮子女看护孙辈、承担起这份重要责任的,问题在于,小刘才是孩子的父亲,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出孩子的抚养费,小刘把这份义务推给了老父亲,让老父十分头疼,才有了这桩“带孙费”诉讼。

那问题来了,“带孙费”的性质是什么样的,是父母帮子女带娃,子女应该给父母的必要劳务报酬吗?如果父母只是偶然临时给到了一些帮助,没有长期性地帮自己孩子这类忙,是不是也能主张?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为照顾、教育孙辈出的资,都包括在“带孙费”里头吗?

案例分享

浙江衢州的程某和李某老夫妻,已经年近古稀,为了外孙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事,将女婿吴某告上了法庭。

原来,老夫妻有个独女,早年嫁给吴某,没想到2012年,外孙女还不满1岁时女儿就因病去世了,老两口悲痛之余,将情感寄托在外孙女身上,因为不忍心让年幼的孩子随女婿到处跑无人好好照料,便将外孙女接到身边抚养。

对这事,吴某没什么意见,乐意得很。老两口以为,就算孩子他们带着,吴某作为生父,也该时刻关心。万万没想到从那以后的9年时间里,吴某干脆直接当起了甩手掌柜,除了最初给过一点儿生活费,之后不闻不问,别说给钱,连看孩子的次数都少得可怜。

孩子慢慢长大了,需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越来越多,光靠老两口已经很难撑住,于是他们要求女婿给钱,但吴某仿佛忘了自己还有个女儿,对岳父岳母的要求置若罔闻,沟通无数次都没结果后,老两口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2012年至2021年的“带孙费”18万元。

而吴某觉得,自己并不是一分钱抚养费都没给,再说帮着照顾女儿是岳父岳母自愿的,钱也是他们自愿出,和他没什么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后,参照当地农村历年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判决吴某向原告支付10.5万元。

延伸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程某和李某老两口索要的“带孙费”,其实并不是他们帮女婿照看外孙女的辛苦费、劳务费,而是垫付的抚养费。

“带孙费”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只是一种民间通俗说法,它实质上是未成年父母的子女出于各种原因没法履行监护照顾子女的职责,请父母代之而支出的补偿或者报酬费用,在法律意义上来讲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民法典》第979条第一款: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德伦理角度,带孩子原本都是父母的责任,隔代抚养一般是基于情分,但并不必然是“本分”。

现行《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哪怕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没有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除非是在特殊的情况之下: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有负担能力,这时其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而司法实践中的“带孙费”纠纷大多因为父母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义务,将义务转嫁到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身上,让老人成了孩子的“实际抚养人”。

如果老人并非临时、偶然性的帮助而是长期代为抚养,且子女也没有给到这一阶段的必要抚养费,那老人是可以向子女索要“带孙费”的(包括其代为抚养孩子支付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开头提到的老刘与小刘父子对簿公堂一案中,法院便最终判决小刘向老父支付带孙费2万余元。

这种无因管理的抚养行为,要区别于老人偶然、临时性的帮助,以及出于对孙辈的关心与家庭的亲情,自愿出资为其教育花钱之类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主张“带孙费”一般要符合父母具有抚养能力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双方事先对代为抚养有数额报酬约定的基础上。

至于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个案中的父母抚养能力、方式与家庭实际的情况,老人帮子女带娃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也要看确切证据,不能一概而论。简而言之,长辈帮忙带孩子并非法定义务,无特殊情形仅限于道德范畴,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应当将这份责任强行加给老人,或对老人的付出毫无感恩,尽到必要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家和万事兴。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9f7422364d2c8bdc3354841a90c3ed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