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建言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征求意见

2023-12-23     中国绿发会

原标题:欢迎建言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征求意见

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依据此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分为总则、缴纳、入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内容,其中,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在《办法》第七条中做了如下规定:“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湿地面积的生态服务功能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等费用,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进行核定。具体缴纳标准如下:(一)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湿地资源禀赋、恢复重建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缴纳标准。(二)占用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缴纳标准3倍执行。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范围内重要湿地的,按照所在地区的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征收。”

关于该《办法》的更多内容,详见文后附件。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就该《办法》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共同助力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相关意见与建议,请反馈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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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zcgd/202312/t20231218_3922688.htm

文/Yang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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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9d8c91ea5b657b7c963da0b91a231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