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苏某在假期邀请同学聚餐,醉酒后同学送其回到家中,之后,家人发现苏某情势危急送往医院,经抢救苏某已不治而亡。
事发后,苏某父母认为聚餐者在聚餐期间未对苏某尽到提示、劝阻义务,在苏某醉酒状态后未及时送回家中或就医,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苏某死亡,聚餐者对苏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苏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年8月,苏某父母以聚餐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聚餐者诉至法院。
聚餐者作为被告,辩称苏某是聚餐活动的组织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过量饮酒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过错责任,聚餐者期间没有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已将苏某安全送回家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应对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同桌饮酒的聚餐者是否需要对苏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苏某醉酒后猝死到底是谁的过错?
经过审理查明,苏某过生日邀请同学(本案被告人)聚餐,期间,苏某提议饮酒,聚餐结束后,苏某已显醉态,之后聚餐者在餐厅楼下逗留期间,苏某已醉酒需同学搀扶行走,后由同学背行。一小时后,苏某同学三人送其回家。之后苏某不治而亡。
审理认为,在该案件中,被告人虽然不是聚餐的组织者、召集者,也不是聚餐饮酒的提议者,但被告人均应邀参加苏某生日聚会,席间苏某因饮酒已显醉态,之后,苏某出现意识模糊,需要人搀扶和背行,而被告人则意识清醒,作为参与聚会的人员,被告人有义务将苏某送回家中或就医,但被告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反而在楼下逗留,直至苏某失语才将其送回家中,该行为延误了苏某的救治时间,故被告人应对苏某的酒后猝死负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苏某系生日聚餐的召集者,也是聚餐饮酒的提议者,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自己醉酒后的后果,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依据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庭酌定被告人在本案中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属过失,因此酌定被告人在案件中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在醉酒死亡案件中,无论法院是否判决同桌饮酒者担责,受害人本人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桌饮酒者也应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喝酒要适度,切莫为了情谊伤了身体送了性命。(张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