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导的农村征地拆迁新格局下,“凑不成局”是被征地农民寻求补偿权利救济的大忌。
征收一开始,大部分农民就唏哩呼噜上赶着跑去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了,很快就帮着征收方凑够了签约比例,征地也报批了个别户也剩下了,接下来就分户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了。
这种模式如果形成常态,那对于想要提升补偿安置利益的农民而言就大为不利了。那么,农村征地维权若想要“凑成局”,即形成相对多数户与征收方的有效制衡、博弈,究竟该怎样做呢?
在明律师首先要明确的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太快且占比人数太多,必将会给“个别户”的依法维权带来巨大困难。我们反复强调过,同样的补偿安置诉求,1户提和50户提一定是不一样的。
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允许的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敢于联合起来实事求是地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因为新法的指导精神就在于征与不征要由农民自己说了算。
此时,再强调是“政府征地”不可违抗,就有些跑偏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当然有权启动一个项目,但这个项目能不能获得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复,能不能最终由县级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则是要由被征地农民签不签这个补偿安置协议直接决定的。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先站稳自己的立场:是否配合签约,权利在我们自己。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就坚决不签,不存在任何法律或者情理上的压力可言。
除去不轻易签约,在明律师再提示各位以下3个问题:
征收维权在某种程度上和抗击疫情相似,都讲究个“快、严、准、实”,尤其是要“快”字当先。
那么作为征收中被动应对的被征收人一方,反应究竟能快到什么程度呢?答案就是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就立即知悉项目启动。
刚刚修订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预公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大家看,征地预公告作为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个程序,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救济渠道(实际上也确实没有,因其仅为告知性文件,不会对被征地农民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其“敲门砖”的作用还是非常显著的。
自此时起,被纳入征地范围内的农户就应当积极采取行动,搜集能够证明房屋、承包地合法性的权属凭证和其他证据,商定自家的初步补偿安置诉求,并开始咨询专业律师了。“备而不用”总比“用而无备”强得多。
事实上,单就咨询律师这一环节,被征地农民往往需要像买菜一样“货比三家”,本地的外地的都要问上一轮。那么提早开始咨询就会为大家赢得宝贵的决策、选择时间。
平时关系好的邻居、亲戚等村民,这时就可以建建群,拉一拉“战队”了。建立微信群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互通民意的过程,对后续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等都会有好处。
土地现状调查环节相当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调查登记,以后房屋算合法还是违法,按什么样的标准、面积进行评估,都要看调查环节的结论。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开展。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在明律师建议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积极严肃地对待土地现状调查,将手上有的各类凭证、合同和书面材料全部拿出来,但要避免原件被上门调查者带走。
同时,一定要亲自出面参与、监督入户、下地调查全过程,在外务工的要及时委托信得过的家人、亲友代为到场参与,切勿在完全不吭气的情况下就走完了这一过程,那样的结果往往是对被征地农民不利的。
不在有关确认单上签字,并不会影响到后面的补偿安置。故此,对究竟要不要签字确认,农民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勿想着签字后再反悔。
需要指出的是,调查登记中村委会往往会作为几方代表之一参与其中,并且对一些土地、房屋的基本情况具有相当程度的话语权。被征地农民要在征收启动后及时团结所在村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组负责人,促使其积极替村民说话,这对于调查登记的公平、准确性是有帮助的。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在这里面,征地补偿登记往前的那4个步骤,才是2022年下半年及以后被征地农民救济自身权利的前沿阵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要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那么被征地农民就要充分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和资源,争取让能够代表自己利益诉求的人实际参与到评估环节中。无论是调查问卷还是开座谈会,都要有我们自己的人在其中。
而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征地依法报批前的绝对核心关注行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在30日的公告期限内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维权代表的组织下统一意见和诉求,向征收方提交内容详实全面的书面异议材料,敦促其对补偿安置方案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同时促成听证会的召开。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联名提出意见的被征地农民户数并未过半,但若有相当数量的农户提出了异议,还是有可能促使征收方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的。而听证会一旦召开,专业律师就有发挥自己作用的空间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指出的是,从现阶段司法领域专业人士对新征地程序的分析来看,在征地依法获批并发布正式征地公告前,被征地农民并无任何明确的可复议可诉讼的“点”可抓,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大概率是难以像从前那样通过复议或者协调、裁决等步骤救济的。这就给大家整合权利救济资源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味等、靠、要是不行的,团结下的积极作为才是抑制征收方锋芒的有利举措。
总想着等到能起诉的时候再起诉,却“躺平”什么都不干,是对补偿安置纠纷解决的误解。不战而屈人之兵,把功夫下在复议、诉讼之前,才是最高明的手段。(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