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优化“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保政策

2023-01-11     东南快报

原标题:我省优化“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保政策

东快讯(记者 齐榕)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日前联合转发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通知事项自2023年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起施行。

根据该通知,我省优化调整门诊费用保障政策。我省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居民医保统一设定报销比例为75%,职工医保按各统筹区现行普通门诊统筹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设定,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我省继续实行住院费用综合保障。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的综合保障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与此同时,我省临时扩大就医用药保障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在我省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都临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72560000186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项目”编码(353000003110000-8000000000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项目”,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新增药品和项目编码不再使用。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953cdd4e3f18b1709328b56884a47e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