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姐姐说法丨婚礼影像丢失,谁来担责?

2024-10-21     东南沿海消息通

小豪与小丽(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准备举办婚礼,二人最终选定了一家婚庆公司负责婚礼当天的主持、摄像、场地装扮、婚车接送等服务,并花费了一万元。

婚礼几周后,心怀期待等该婚庆公司交付婚礼视频的小两口,突然被告知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导致无法交付。这让 小两口不能接受,毕竟不可能再举行一次婚礼进行补拍,而这件事也使得二人的幸福回忆也存在了重大缺失。二人遂将婚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一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庭审中,婚庆公司辩称已经在婚礼后告知小豪尽早前来拷贝视频,但小豪并没有及时前来。故视频资料丢失并不完全是公司过错,小豪也应负一定责任。公司已经提供了约定的婚庆服务,视频丢失仅是附加服务存在瑕疵,不应退全部的服务费,二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婚庆公司除婚礼摄像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合同约定的服务均已完成,且小豪与小丽未提出异议,故婚庆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合同中明确的摄影部分的服务费一千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本案的婚礼摄影资料是真实客观记录小豪与小丽举行婚礼的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影像,二人以期日后可以重温这一人生重大事件,在影像中回忆美好、感受幸福,增进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婚庆公司的过失,导致该影像永久性灭失。由于二人的婚庆过程不可复现,必然给二人精神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二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故被告婚庆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婚庆公司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来源:福州市妇联

编辑校对:余雪林

编审:李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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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94f3ca9c03177fa9d40bb7f930771f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