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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铁拳”、办铁案,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砚山县蓝XX休闲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7月,砚山县蓝XX休闲吧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以60元/打的价格销售9打雪花牌啤酒,经营额为5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二:砚山县陶某德、田某英销售伪劣车用柴油案
案例:富宁XX燃气有限公司违法充装气瓶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案件四:弥勒市XX客栈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1月,弥勒市市场监管局对弥勒市XX客栈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查实当事人正在运行的1台乘客电梯于2021年12月经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1台乘客电梯,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案例五:罗平县XXX榨油坊经营不合格菜籽油案
2022年5月,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罗平县XXX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其生产销售的120公斤菜籽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菜籽油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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