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能否要求返还?

2022-09-16     史家霸唱

原标题:普法: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能否要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对于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瞒着配偶偷偷向第三者大额转账,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常被认定为无效赠予,被判应予返还。

但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夫妻的过错方因为婚内外遇有了私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TA很可能出于抚养孩子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配偶毫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财产转出去。

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或者名为抚养实为恶意转移,能否要求返还?

结合一些实际的案例可以对此有所了解,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权利没有区别,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双方谁外遇生子,不直接抚养,抹不掉的亲缘关系都伴随着无法逃避的抚养义务。

履行义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给付非婚生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抚养费应该给,但数额的多少并不由私人任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对此作出了规范,通常情况下受到3个因素影响:

出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首要的便是其实际所需;再就是父母的承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规定的存在使抚养费计算有参考依据,意味着婚姻过错方不能以抚养费为借口,将夫妻共同财产无限地往外送。

在此基础上分析一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合理”与“不合理”两种情况下,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

第一种:合理的抚养费部分

过错方有了非婚生子女,向其给付抚养费用,合理的这部分是否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倾向:

1.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抵扣,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外遇生子,另一方对其非婚生子女没有任何的抚养义务,花在非婚生子女身上的抚养费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两种观点都有实际判例予以支持。

案例1(当事人为化名):黎某与妻子小夏婚姻存续期间外遇,与小丹生下一个儿子,两人密切来往期间黎某多次瞒着妻子向小丹转账,在买房和买车事项上用金钱支持,陆续转出共同财产100万余元,小夏发现后立即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黎某同意将返还金额全给妻子。

小丹同意返还但表示其中10万为黎某非婚生子4年来的抚养费,应当扣除,法院认为该项为黎某个人债务,小夏对其无抚养义务,因此不予扣除,判决小丹向小夏返还100万余元。

案例2(当事人为化名):柳某与妻子阿香结婚12年后去世,阿香没了丈夫后才发现其与自己结婚同一年,便有了非婚生子,并且数年来柳某陆续转给第三者小云60余万元。

阿香起诉小云要求返还全部的不当得利款项,经法院审理,扣除小云之子12年的抚养费后判决小云返给阿香30余万。

这两个案例都是较近的实际判例,也就是说具体实务中,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抚养费算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一定的争议性,因此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会呈现不同法理倾向。

第二种:抚养费明显远超合理范围的

名为“抚养费”实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合理部分争议小很多,通常以判决返还为主。

案例3:2006年男子黄某与阿梅结婚,数年后因为婚姻平淡,黄某有了外遇对象关某,两人生育了一双儿女,分手时签了《抚养协议》,约定黄某应支付安抚费,为关某的子女提供一套商住房共计150万元,均未取得妻子阿梅的同意。

阿梅发现后诉至法院,此时黄某已经陆续支付给关某10万元。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这一协议书虽然名为抚养协议书,但双方约定的金额较大,实际内容并非支付抚养费,阿梅不知情也不同意,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转出这150万明显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协议应当认为无效,因此判决下达后涉案金额关某需要全部返还给阿梅。

实践中不乏外遇的过错方有了非婚生子女后,借着给抚养费的名义,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以赠予房产和大额转账的形式转移的例子,但从上述案例就能看出,高额的明显不合理的抚养费,即使签订协议也很难得到支持。

延伸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才发现,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分。借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转移财产是一些过错方的常见手段,无过错一方应当格外注意。

一要注意家中重要资产如房子的登记变动情况;二要留心对方电子账户的交易转账。

如果担心对方给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无端减少了自身应当拥有的财产,可以通过签协议的方式明确该项支付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避免自己共同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

如果夫妻实行的并非无约定的法定财产制,而是约定财产制(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原则上,一方有了非婚生子女之后支付的抚养费,应为个人债务,不涉及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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