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虽被认定为违建,但签订行政协议后政府反悔,如何救济?

原标题:房屋虽被认定为违建,但签订行政协议后政府反悔,如何救济?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和政府签订了行政协议以后,行政相对人同意政府拆除房屋,但是政府拆除房屋以后反悔,不再履行协议,如何处理?

一般的律师诉讼思路都是要求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但政府可能会提出要求确认协议的效力。

在针对定义为违章建筑的房屋而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能顺利地认定协议有效,这本身是一个巨大的难题,也给法院支持被征收人提供了巨大的障碍。最好的方式,就是弱化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要将其放在诉讼请求当中去,不要给予法官莫大的压力。

针对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比如,原告主张协议无效,法院的通常做法基本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笔者亲自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我们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找出在当地法院亲自主审的法官审判的案例。对于案涉地块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原被告以及一审法院均认可这一事实,但是法官仍然认为没有无效的事由,驳回了原告主张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这就是很好的一个切入点。案涉地块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是行政协议有效的前提。

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所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136页,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氏兄弟诉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016)苏06行终622号),虽然政府已经做出了违章建筑的认定,但是行政协议并不因此无效。如果说,行政相对人和政府达成了协议,政府愿意履行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依然认可协议的效力,政府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可见,衡量一个行政协议的效力,违章建筑与否,并不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便属于违章建筑,也是行政机关在违章建筑的基础上同意赔偿的,应当认为行政机关认可违章建筑的事实,并同意赔偿。基于禁反言的原则,行政机关也不应当反悔,做一个没有诚信的政府。

行政协议不同于民事协议,行政协议除了有民事协议的性质以外,还有行政的管理性。基于它的外部性,行政相对人已经产生了信赖利益。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相信政府会给予赔偿,才同意房屋拆除的,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相对人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所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3876号行政判决书)。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政府亦有义务调查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现实状况,进行实地勘测,查找相关审批、登记等。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是原告的过失,应当属于政府的过失。那么即便认为协议无效,也应当适用双方返还的规则,返还不能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原协议中给予的补偿数额。如果签订协议后政府反悔,应积极寻找律师,进行诉讼,巩固自己的利益。(李鹏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