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履行?NO!

原标题: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履行?NO!

【案情简介】

因房屋拆迁,当事人在2012年12月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合同》。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将一间安置房出售他人,同时还不承认所签订的合同。虽然向当事人交付了安置房钥匙,但拒绝对该房屋通水、通电,导致房屋一直无法居住。

在此情形下,当事人慕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张勇律师,代为代理该案件。

【办案经过】

案件代理后杨念平、张勇律师经分析,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应当依法履行,如不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本案争议搁置已久,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形,应当尽早起诉解决纠纷。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被告亦应全面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被告仅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钥匙。

因涉案第55号合同与第60号合同履行中存在纠纷导致涉案房屋一直未通水、通电,仅交付钥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已经履行完交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房屋通水、通电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法院按照租金损失支持了原告赔偿损失的诉求。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因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进度不定,征收方、开发商之间存在衔接、配合和利益平衡等多样问题,可能导致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能及时履行,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当事人应当找准被告,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