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嫁女”“外嫁女”等理由拒绝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合法

原标题:以“改嫁女”“外嫁女”等理由拒绝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合法

导读:小月与小卫于1991年农历九月初八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小彬、女儿小梅,小卫于1997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因病死亡。1998年小月带2个子女(小彬、小梅)改嫁到垓甲村。

王霸村现人口145人。2015年,因当地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征收了集体土地。2016年1月10日,王霸村的家长会议决定,该征收的土地补偿款按144人分配、每人7500元。小彬、小梅领取了该土地补偿款。

小月认为自己户口仍属王霸村,理应享有征收补偿权益,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

小月提供了登记日期为2009年11月25日“常住人口登记卡”,该登记卡中婚姻状况为“丧偶”、服务处所为“王霸村”。小月在庭审后又提供了登记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常住人口登记卡”,该登记卡中婚姻状况为“丧偶”、服务处所为“王霸村”。王霸村提供了主要内容为:小月,女,因1997年丈夫过世,于1998年带2个子女(小彬、小梅)改嫁到垓甲村,到现在已近20年之久,小月不属我王霸村人,不能享受我村的待遇,无权干涉我村的一切事务。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改嫁女”“外嫁女”等理由拒绝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月是否可参与王霸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王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根据小月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记载,小月仍属王霸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当地法规规定: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因此,小月具有王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参与村集体分配。王霸村剥夺了小月应得的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小月请求王霸村分配其土地补偿款,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在明律师点评:

在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补偿款,部分地区选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发放,而每个地区的发放标准又不尽相同,多数选择由村集体自行表决而定。在此过程中,产生“改嫁女”“外嫁女”无权分的补偿款的违法决议或既定习俗。在明律师认为此中现象均为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改嫁女”“外嫁女”应得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发生土地征收和土地补偿时,应当及时聘请律师,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