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收到一个案件,广州陈苏妹案件,政府在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同时附上3种补偿安置方案,前期并未就补偿安置协议与委托人达成一致,目前就责交令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以政府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撤销了《责令交地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应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若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整个征收项目是明显违法的,责交令没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法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发布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针对房屋进行评估、实地测量,且多数被征收人对此有意见,政府部门应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并就其重新制定相关方案,并予以公告。若未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程序规定进行征收,责交令的作出是明显违法的。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获得补偿安置或因无理要求违反征收土地工作的;
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被征收人与政府针对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必须达成一致才可以作出责交令。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所以只要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政府征收部门不接受其条件,这样被征收人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征收部门作出责交令是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即使作出责交令的同时作出补偿安置方案也是违反法律规定。
具体在陈苏妹案件,当事人对于补偿安置的要求,一方面,委托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实施,因为其房屋已在2012年列入城市规划区;另一方面,当事人要求重新选择宅基地作为安置房,这是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而政府自行设计出二种方案供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对于产权调换并没有针对安置房作出详细介绍,被征收人根本无法选择,由于征收部门认为产权调换最适合当事人,径行为当事人选择了该方案,附在责交令决定书中,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作出政府部门应积极解决委托人的需求,而不是以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
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行政决定同样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催告等等,若没有保障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陈述、申辩以及知情权,自然是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责令交出土地属于政府征收的最后一道程序,审查其作出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另外作出该决定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合法也是值得进一步审查的关键,可以以此撤销该责交令。(李艳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