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24岁男子包夜42岁失足女,事后觉得吃亏竟持刀抢劫

2022-08-18   生活像爬山

原标题:湖北一24岁男子包夜42岁失足女,事后觉得吃亏竟持刀抢劫

“她们年纪太大了,事后觉得吃亏了,所以想要报复一下…”湖北武汉,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抢劫案件:现年24岁的李某本来不学无术,某次出差闲逛至当地老街,想找个“小姐”,走着走着正好看到中年卖淫女阿玉在街边招揽生意。卖淫女阿玉说自己已42岁了,不过,此时欲火难耐的李某在讨价还价之后来到了阿玉的出租屋。

事后,李某觉得阿玉不够年轻,便叫阿玉再叫一个姐妹阿金过来,不过,李某见阿金似乎不愿意一起玩,李某又吹嘘自己带着4千元现金,只要她们服务质量高,可以包整夜并给每人600元小费等。最终,阿玉和阿金心动了,遂同意了李某的变态的要求。

但事后李某只是按先前讲好的价钱,给了300元离开了出租屋。但是,刚走出出租屋4米多,李某又觉得心理不平衡,干脆想把钱抢回来,而且她们的包包鼓鼓囊囊的,肯定有不少钱,“小姐”也不敢报警……经查,李某抢得阿玉、阿金现金880元,黄金戒指、黄金耳环等,总共价值3024元。

真是太不讲武德了!小伙子有前途,仗着自己年轻,做出这些过分的举动来,其实,这些失足女也是够可怜的,本来辛勤的付出挣那点钱,却没有想到被对方都抢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评价本案呢?

首先,本案中,对于嫌疑人李某来说,其从事卖淫嫖娼行为无疑已经涉嫌违法了,除此之外更需要讨论的是,李某在事发后,认为自己吃亏了,于是强行抢走失足女阿玉、阿金现金及其金银首饰,有关行为无疑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抢劫罪。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犯罪行为。

实际上,通常认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直接威胁他人人身权益。

本案中,嫌疑人李某立刻转回出租屋,手持菜刀,跑进卧室逼二人脱光衣服,之后,迫使失足女阿玉、阿金手上的、耳朵上的首饰拆下来。

并且,在此过程中,见有人想用手机报警,又威胁收走了二人的手机,并撞上了自己的电话卡可以看出,嫌疑人李某客观上使用暴力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上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关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

其次,从量刑的角度分析,依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一般抢劫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本案中,在不考虑嫌疑人李某是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可能将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当然,除了追究嫌疑人李某的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之外,对于失足女阿玉、阿金而言,虽然是抢劫罪的受害者,但是要与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同样面临法律的制裁。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或者有其他相关情节的,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最后,我们就应该以此案为教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尤其是年轻人有手有脚,应该通过自己的双手发家致富,切莫想着不劳而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