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被区政府收回怎么办?撤销决定!

原标题:宅基地使用权被区政府收回怎么办?撤销决定!

导读:王先生在A区B镇C村拥有房屋一套,并取得了该房屋所在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C村村委会启动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王先生的房屋在C村改造拆迁范围内。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了《C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因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王先生一直未能与C村村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C村委会向B镇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收回C村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同年9月7日,B镇人民政府向A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收回C村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同年9月10日,A区人民政府向B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C村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请示的批复》,主要内容是:经区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关于C村城中村改造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拆除置换地上附着物的公告》和《C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由C村村委会对收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C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执行;集体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在知悉本批复内容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批复不停止执行。

2018年9月12日,A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C村城中村改造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拆除置换地上附着物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为改善C村区域居民居住环境,加快提升A区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建设大美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A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A区政府决定对C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并拆除所有地上附着物。同时,公告对拆除置换范围、实施期限、签约期限、奖励期限等内容作了规定。

所以,王先生的宅集体使用权真的要被收回吗?A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撤销吗?

对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政府,原来批准用地的政府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根据A区政府作出的批复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公告改变了批复内容:从批复同意C村村委会收回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及拆除置换地上附着物,直接决定由A区人民政府收回C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置换地上附着物。A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2日公告以C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决定收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撤销,王先生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撤销A区政府作出的公告。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逄璇律师提醒广大农民,遇到宅基地被收回的情形,请及时咨询律师,法律救济有时限要求,一旦贻误时机,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