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与原行为一致的行政行为,该如何维权

原标题: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与原行为一致的行政行为,该如何维权

导读: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因对拆迁部门认定的房屋面积、安置人口或补偿标准等有异议,遂与拆迁部门就补偿达不成一致,以上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是由职权部门对涉案房屋下达补偿决定,而通常情况下,补偿决定中数额并不乐观,那么作为被拆迁人,为了争取到合理补偿,就必定是要提起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要求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合理性作出审查,然而,在法院作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职权机关限期重做征收补偿决定判决后,职权机关仍作出与原补偿决定一致的所谓新征收补偿决定,作为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

位于河南的刘先生在集体土地上有合法房屋,该房屋遇征收,但刘先生对于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面积不认可,几次提交证据和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后该房屋被强制拆除,在要求确认具体拆除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中,经法院协审理,要求征收责任部门对刘先生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刘先生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遂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该份征收补偿决定中认定户口、认购安置房面积、住宅腾退补偿款等事项的确定没有依据,故判决撤销了该份补偿决定,要求职权机关限期重做。其判决的主旨即要求职权机关明确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也可以更明确的了解到计算依据,有利于解决纠纷。然事与愿违,该职权机关后重新作出一份“新”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中内容除落款日期与原被撤销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同外,其余完全一致。让被拆迁人很是气恼。那对于这种情况,职权机关看似是履行判决重新作出了判决,那被拆迁人只能就此作罢,任由权利被践踏了吗,不是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这条款要求同一事实,即没有新证据,依据原有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被撤销行政行为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同一理由,及新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定性相同、适用法律依据相同,基本相同是说无太大区别,对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影响相同。

那实务中我们怎么救济:第一条路,我们可以针对职权机关作出的新征收补偿决定书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要求法院撤销该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二条路,行政机关虽表面上看似是履行了判决,在期限内重做了行政行为,但实质上属于拒绝履行行政判决的情形,我们可以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要求追责,需要注意的是,走申请强制执行这条路对于行政机关前后两行为基本相同的证明有一定要求,否则执行立案也可能遇到难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考虑如何维权。

房屋补偿并非小事,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术业有专攻,由专业律师寻找突破口,综合个人权益和案件事实,制定专业的实施计划,为广大被拆迁人寻求合理范围内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