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09-23     江苏省科协

关于开展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科协发〔2019〕176号

各设区市科协,各省级学会,各高校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江苏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充分发挥专业科普场馆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省科协决定面向省内专业科普场馆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资助20个左右专业科普场馆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试点周期时长1年,从2019年11月开始,至2020年10月底结束。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公益、注重实效

参加试点的专业科普场馆,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暂时无法免收门票的场馆,应实行低票价政策,且对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各试点单位应认真做好展教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证展教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公众观展的获得感。

(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试点工作重点聚焦展品维护良好、内容权威丰富、服务质量可靠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科普场馆以及收费类专业科普场馆。同时针对不同属性、不同体量的专业科普场馆,设置差异性开放要求,出台分类、分档的补助政策,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自愿申报、专项补助

试点工作采用自愿申报、择优评选的方式,支持和鼓励专业科普场馆,立足存量科普设施,兼顾工作实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开展公益性科普展教服务。同时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正向引导作用,给予试点场馆一定的运转经费补助,实质性支持科普场馆向公众更多开放。

三、试点范围

试点场馆需为以下类型之一:

(一)未实施门票收费的专业科普场馆

驻苏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所建的常设展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自然类、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展示馆、体验馆等专业科普场馆(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所属的科普场馆不在试点范围之内)。

(二)已实施门票收费的专业科普场馆

经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现阶段仍实行门票收费的,常设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自然类、科技类博物馆及其它特色科普馆。

四、试点要求

试点期内,试点场馆需完成如下任务:

(一)未实施门票收费的专业科普场馆

1.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20天,居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期间的开放天数不少于80天。

2.开放期间应面向公众提供展览讲解、互动体验等免费基本展教服务,以及卫生、参观指引等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3.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全省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应面向公众开放。

4.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参观指南、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需面向社会公告。

(二)已实施门票收费的专业科普场馆

1.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居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期间的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

2.开放期间应在原有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实质性扩大免费开放覆盖面,免收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参观门票,并提供展览讲解、互动体验等免费基本展教服务,以及卫生、参观指引等免费辅助公共服务。

3.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全省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应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4.开放时间、免费政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参观指南、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需面向社会公告。

五、实施步骤

1、试点申报

各设区市科协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可向省科协推荐不超过2家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试点工作的专业科普场馆。符合条件的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专业科普场馆可直接向省科协申报,数量不限。

2、综合评审

省科协、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用材料复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直接申报的场馆及设区市推荐的场馆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试点场馆推荐排序及补助额度建议等评审意见。

3、确定试点

省科协、省财政厅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试点入围名单和补助资金额度,在江苏公众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科协与各试点场馆签订《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任务书》。

4、具体实施

省科协根据核定的补助资金额度,全数下达至各试点场馆。各试点场馆按照试点工作任务书要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按季度向省科协报送试点工作实施情况。

5、监督考核

试点期内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场馆开放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其参评下一轮试点的重要依据。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场馆应在1个月内,完成绩效自评并提交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各级科协要做好试点单位的遴选推荐、试点场馆的宣传报道和保障服务等工作。各试点场馆要认真对照试点要求,如实申报,按约履责,严守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补助资金。

请各设区市科协、省直及以上驻苏单位于2019年10月18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科协科普部,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省科协科普部 孙小青

电话:025-83701982

信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南京市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6楼610室

邮编:210008

附件:1、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试点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试点申报表

3、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补助资金申请表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

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试点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推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所属专业科普场馆面向社会扩大开放,丰富省域公益科普服务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专业科普场馆主要为自然类、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技术、产品展示馆(体验馆),天文台(馆、站)等科普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以及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所属的专业科普场馆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条 试点工作每期1年,接续实施。

第四条 试点场馆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立足公益、分类补助、注重实效”的原则,采用到期结束、重新认定的方式动态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开展试点场馆的评审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和扩大开放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场馆需为以下类型之一:

(一)未实施门票收费的专业科普场馆

驻苏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所建的常设展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自然类、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展示馆、体验馆等专业科普场馆。

(二)已实施门票收费的专业科普场馆

经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现阶段仍实行门票收费的,常设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自然类、科技类博物馆及其它特色科普馆。

第七条 申报试点的场馆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场馆权属清晰、管理机构健全。

(二)展品展项50件以上,场馆展品完好率在90%以上,能正常开展展教活动。

(三)建有专兼职管理及讲解人员团队。

(四)场馆日常维护、展品更新改造所需经费有保障。

(五)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健全。

第八条 已享受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支持的场馆不在试点认定范围之内。

第三章 试点要求

第九条 场馆类型为第六条中第一类的场馆在试点期间开放要求为:

(一)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120天,居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期间的开放天数不少于80天。

(二)免费开放期间应面向公众提供展览讲解、互动体验等免费基本展教服务,以及卫生、参观指引等免费辅助公共服务。

(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全省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应面向公众开放。

(四)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参观指南、联系方式等免费开放基本信息需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场馆类型为第六条中第二类的场馆在试点期间开放要求为:

(一)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居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期间的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

(二)开放期间,应在原有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实质性扩大免费开放覆盖面,免收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参观门票,并提供展览讲解、互动体验等免费基本展教服务,以及卫生、参观指引等免费辅助公共服务。

(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全省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应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四)开放时间、免费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参观指南、联系方式等开放基本信息需面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试点申请

第十一条 省科协、省财政厅在每期试点开始前2个月发布申报通知,符合要求的科普场馆应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试点申请工作,原有的试点认定资质不顺延。

第十二条 试点申请单位应根据场馆类型,结合工作需要,按照对应的补助范围,科学测算补助资金申请额。

场馆类型为第六条中第一类的场馆,补助范围为扩大开放所需的运行保障经费增量。

场馆类型为第六条中第二类的场馆,补助范围为开展免费开放试点所致的门票收入减少部分。

补助资金申请额为核定补助经费额度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进行,各设区市科协为本地区科普场馆试点申请的受理单位,负责申请材料的汇总及上报工作。省属及以上单位的科普场馆可直接向省科协提交试点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试点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试点申报表

(二)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免费开放实施方案,具体包含免费开放时间表、公共服务规程、组织保障条件等。

第五章 试点认定

第十五条 省科协组织成立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认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场馆运维、展教策划、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申报场馆的认定评审及试点场馆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场馆的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评审专家从专家委员会库中抽取组成。

(一)材料审查。专家组对申报试点的科普场馆的资质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查。

(二)实地考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科普场馆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科普设施配置、科普服务水平、运行管理能力,补助经费额度等,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综合评审。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审查及场馆实地考察情况,对申报试点科普场馆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推荐排序及补助额度建议等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评审推荐排序及补助额度建议,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试点入围名单,核定补助资金额度,在江苏公众科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且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按照专家组评审推荐排序依次替补。

第十八条 省科协与试点场馆签订《江苏省专业科普场馆扩大开放任务书》,明确试点目标、试点时间和任务要求等内容,并下发试点单位认定通知。

第六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协根据试点名单及核定资金额度,按照事前补助方式,预拨70%的补助资金至各试点场馆(试点工作的第一期,资金全数提前下达)。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在预算列支项内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场馆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等支出。

鼓励试点场馆使用补助资金办理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 试点期间,场馆应建立健全开放服务公示制度,认真执行扩大开放任务书中约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并按季度向省科协报送扩大开放实施情况,配合省科协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统计、分析、研究等工作。

试点期间,场馆无法完成任务书中的任务指标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省科协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必要时可停止试点,并视情况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试点期间,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场馆开放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其参评下一轮试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试点周期结束后,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将参照《江苏省专业科普馆年度绩效考评办法》,对试点场馆开展绩效考核评估。绩效考核程序包括场馆自查、综合评价两环节,方式为台帐审核和实地评定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省科协对绩效考核评估通过的场馆,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绩效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场馆,将根据情况扣减补助资金,取消当年乃至今后年份的试点资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场馆,将视情况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试点场馆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度,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试点场馆在申请认定和试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取消其试点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并依法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作者:科普部 编辑:谢长美)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7f1BYG0BJleJMoPMBCd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