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方式有两种,你知道吗?

原标题:未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方式有两种,你知道吗?

导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基本案情:

委托人周某某(父)、周某福(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县XX镇XX村的村民,在该村承包了土地,2018年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证书。在办理登记时,因周某福已分户,所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因种种原因周某福未登记在该证上面。现该村因建设项目面临征收,需要整村征收,县政府组织成立有关指挥部负责相关事宜。指挥部向该村村民小组下发了《关于限期清理土地附着青苗交付土地的通知》,要求按期清理土地附着青苗并且交付土地。因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并且承包土地系委托人赖以生存的土地,清理交付之后委托人生活难以为继。

办案流程:

代理律师代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交付土地通知书》。复议机关市政府签收文件之后电话联系当事人,并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只有周某某的名字,周某福的名字并未登记在上。并且根据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并不能明确表明周某福系周某某的儿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户为单位,只要承包方的家庭户存在,那么在合同期之内的土地承包权就继续存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此时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本案周某某系以家庭户为单位承包土地,应以户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儿子周某福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律师建议委托人去本村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周某某与周某福确系父子关系,办理确权证书时因特殊原因并未登记周某福一家。周某福虽已分户,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分割,周某福与其父亲周某某共同承包经营土地;周某福申请作为其父亲周某某的共同申请人与其父亲一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市政府已经受理。

最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上述类似情形,不要害怕,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取佐证材料,在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者是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