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三进|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是否能获得商业保险赔付?

2019-09-02   玉林中院

“被上诉人刘某驾驶货车时,因行车不慎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垫付了事故中受损轿车的修理费。但保险公司以刘某无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赔付。无从业资格证,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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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来到新世纪驾校,公开审理了该案,40多名驾校学员参加了庭审旁听。”

庭审现场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22日12时00分,刘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时,超越同方向在前骑电动自行车的尹某,两车发生碰撞,随后电动自行车再与路边的静止轿车发生碰撞,致尹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当天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损害的轿车用去修理费33160元,刘某垫付了该款。之后刘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刘某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为由拒赔。刘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33160元给刘某。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

庭审中,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其与投保人(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诉人对商业险条款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刘某提供虚假从业资格证件给予上诉人验证,属于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同时也说明刘某明知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应当办理从业资格证。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刘某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刘某)则表示,对于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向自己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其在投保单上也没有签名。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刘某具有本案驾驶证资质,故没有从业资格证与本案驾驶的货车没有关联性。且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要有从业资格证才能降低本案货车运输过程的事故发生危险程度。即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增高与从业资格证具有因果关系,要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展开了两轮辩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后,通过审判长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2000元,刘某表示同意。

随后,审判长对该案进行了点评,并对旁听学员举例讲解了大量的类似案件,同时也告诫学员们要规范行车,也应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各类证件。学员们听后纷纷表示以后行车和办证等都会遵守法律规则,旁听本次庭审很有意义,对自己今后的行驶习惯影响重大,十分感谢法官的提醒。

作者丨李佳欣

图片丨梁毅 林小雨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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