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是一年一度的环球时报年会,照 例有预测2021年的中国社会走向的单元。 去年我在年会上的发言,不幸都被应验了,所以今年还是想讲点儿真话。 今天放上的,就是这次年会中的两轮发言。
这月底各地都忙着结案,所以日程排得特别忙。涉黑恶的案件赶进度,拔高也是大概率的,这个月有至少有十几个这样的二审案件找来,我都婉拒了。除非有的特别冤,又想连着申诉的。因为二审如果不开庭,再牛的律师也无能为力。
十月底开了二十多天的甘肃涉黑大案终于判了,尽管争议很大,去掉了两个罪名和指控事实,但仍没有逃脱定黑甚至顶格量刑。公正的程序,未必导致公正的结果,因为结果不是由审判的人定的。定黑的案件上诉了,二审也不开庭,所以只能寄希望于申诉。山西的涉黑案,一审去黑且打掉大部分罪名,定了个寻衅滋事罪,竟然还加上涉恶帽子,搞不懂裁判的逻辑是什么。另一起涉恶案,更离谱,讨债变成了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两人也成了涉恶团伙。
第一轮发言三分钟
张明楷教授发了一篇《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他认为,“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更不能将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当前的司法实践大量地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这种做法明显不当,应当杜绝。”
张明楷教授认为,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因为:(1)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不管是不是高利贷,都不可能属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2)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的行为不可能属于借故生非。况且,债权人之所以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亦即,完全属于“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3) 既然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类似行为,就更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4) 即使债权人反复向债务人实施相关行为,或者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也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正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才反复追讨,如果债务人一经追讨就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则不会继续追讨。他指出,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将债权人实施的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仅必然鼓励债务人逃避债务,而且会鼓励一些人实施借款诈骗行为。
但是,作为刑法学大家的张明楷教授奈何不了司法实践中普遍把这种讨债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甚至拔高到涉黑涉恶。山西忻州的涉恶案,被告人的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都基于要回自己的债权,钱没有都要回来,罪名到是背了三个,判了十五年。债权人被判刑,债务人、老赖反而成了被害人。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徐州的周某侠的涉黑案,菏泽焦某军的涉恶案,以及长沙刘某强的涉黑案等都是基于民间借贷而起,索要债权的行为被套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住宅罪,重判重处,没收全部财产。少则几个亿多少则几十亿的合法债权和个人资产一夜之间充公,甚至连配偶的合法财产都不留下。民间借贷案涉黑涉恶,对民间资本的流动冲击巨大。
第二轮发言8分钟
这些讨债行为果真涉黑涉恶吗?山西那个席某平案,连起诉书都没没法列举被告人如何寻衅滋事了,用笼统的“频繁拨打电话”算罪行。债权人讨债,连打电话也不行了?多少次算频繁?办案机关又没有打出两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债权人跟债务人只打过两三次电话,算频繁吗?这算软暴力吗?按照司法机关的逻辑,债权人只能去央求债务人良心发现。他拿回部分债权的行为,还被定性为敲诈勒索。其他涉债案件中,虽然有的民间借贷利息高,但当初借款协议都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的,嫌利息高可以不借啊。现在别说利息,连本金都不还了,如果超出国家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那本金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国家当初鼓励民间借贷,晚近才加强管控,那法律修订之前的行为是否要一刀切地作否定评价呢?当下债务人和老赖弹冠相庆的现象是否在引导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呢?
而且这些案件中,都发现了比较严重的刑讯逼供。这是令研究了刑事诉讼法二十多年的我,深为震撼的。我们为遏制刑讯逼供,努力了二十多年,修改刑诉法,倡导人权保障,在扫黑除恶中全被丢弃。犯罪嫌疑人正常关押在看守所,基本上可以杜绝刑讯逼供,但涉黑案件中普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讯逼供又卷土重来,而且排非也不管用。徐州涉黑案中的蒋某勤,在指定期间被办案人员残酷刑讯逼供,内部组织严重粘连而得不到及时治疗,最后导致胆管癌,差点病危不治。二审启动调查,检察院去问刑讯逼供者,“你有没有刑讯逼供?”答曰“没有”。好,调查完毕。为什么不调取指居地点的监控?为什么不启动鉴定?菏泽的焦某军的涉恶案,刑讯逼供证据确凿,被告人手上连刑讯逼供伤情照片都有,不仅排非申请没有采纳,还顶格判二十五年,没收全部财产,涉恶案件办的比涉黑还要重。长沙的刘某强案,指居期间刑讯逼供,以为转到看守所就安全了,没想到在看守所照样刑讯逼供,把嫌疑人提到看守所二楼,没有物理隔离,怎么打都行。这真的突破我的想象了,没想到刑事诉讼倒退如斯。因刑讯逼供造成冤案的杨松发案前车之鉴,二十年来没有记住教训?
这个无罪案件,努力了近四年,有关部门不让我说,那我就说说涉黑恶案件,下一年的走向吧。我代理涉黑恶案件不止四年了,感触还是比较深的。从立法上讲,我同意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应该废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既然如此,就不应当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与其他组织相比,也能得出相同结论。例如,现行刑法废除了旧刑法中的反革命集团罪,也没有增设组织、领导、参加危害国家安全集团罪。这是因为,凡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直接以相应的犯罪论处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将组织、领导、参加危害国家安全集团的行为本身作为犯罪处理。再如,即便存在杀人集团、抢劫集团,组织者、领导者也只是对杀人、抢劫负责,而不会对组织、领导集团本身承担任何责任。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实施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其实施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故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今天下午,在某个论坛上,杜兆勇律师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经成为另一种性质的反革命罪,也就是我国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经不能单独成罪,变成了领袖其他犯罪的特别犯罪,罪刑法定已经成为零,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律师根本无法辩护。帽子一戴,任谁难摘。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罪互相循环论证,都只能成立。”或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个罪名将来会发生变化。
从近的来说,扫黑除恶中暴露出来的政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高层关注,从2020年下半年已经开启政法系统整顿的试点,涵盖公检法司,2021年将全面铺开。扫黑除恶的战略,被某些政法系统出于地方利益,走歪了。不过我认为,政法系统的整顿,不要忘了政法委和监委,最难以监督的部门,最需要阳光的照射。同时,2021年,扫黑除恶案件也将启动倒查。所以我一直劝涉黑恶案件冤案家属不要放弃,二审维持就走申诉,就给上级写反映材料,只要确实冤,总有一天会得到正义。杨松发二十年的冤案都平反了,人家老母亲捡垃圾申诉十几年,终于盼到出头之日,不要认为不可能。未来的社会,可能要为今天我们司法系统的冒进和鲁莽买单,只要我们的目标是法治国家,就一定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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