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姑”“猴头菇”傻傻分不清楚?2013年9月,江中集团推出产品“猴姑”饼干,借助一系列的品牌营销宣传,很快便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成为饼干市场的销售冠军。
随着江中猴姑饼干的名气攀升,市场上开始出现一些搭“便车”的商家,就连包装、广告语都极度相似的山寨产品。
冒牌的多了,对“江中猴姑”的饼干所占市场份额产生了撼动。
所以,在拿到“猴姑”商标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猴菇企业”进行了多次的商标拉锯战。
江中集团申请注册的第13055691号“猴姑”(下称诉争商标)商标成为纠纷“靶子”,多次被提无效宣告请求。
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针对多起制售带有“猴姑”“猴头菇”等文字的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先后获赔数百万元。
作为相关纠纷中的一例,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江中公司围绕诉争商标展开的纷争日前又有了新的进展。
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是江中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 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蛋白杏仁饼(糕点),面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
2018年6月5日,达伦之园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达伦之园公司称,“猴菇”是“猴头菇”的简称,而且,已经成为猴头菇制品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
江中公司在未含有所述食用菌种原材料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猴姑”字样,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日前,该案二审已有结果:北京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及宁波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原商评委裁定。
这并不是两家公司首次因“猴姑”商标掐架,2017年,江中公司以商标侵权起诉宁波公司,法院一审判决宁波公司赔偿江中公司8万元。
针对此次达伦之园公司对“猴姑”商标无效宣告案,原商评委认为,宁波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维持江中公司“猴姑”商标。
宁波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江中公司在二审中称:“猴姑”的寓意为“猴子姑娘”,属于江中公司独创的臆想词;江中公司相关商品的原料中确实含有猴头菇菌,未欺骗消费者不具欺骗性。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
公众并未形成“猴姑”与“猴头菇”两者对应关系,且“姑”“菇”两者字形、含义并不相同,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诉争商标“猴姑”亦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
此外江中公司在核定商品上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显著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达伦之园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场商标纠纷案落下帷幕。
所以在设计商标名称时,除了要考虑到商标文字图形的创意外,还要对专属商标显著性加以考虑。
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显著性时要注意商标“便于识别”,企业若想快速与消费者建立起联系,既要符合商标法规定又要让商标与众不同,这样才能建立起品牌或企业辨识度。
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特别是著名和驰名商标,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社会的资源和财富。
在做好商标保护工作的同时,面对侵权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导致自身品牌名誉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