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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第十七条列出14种禁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您怎么看?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香口胶渣、塑料制品等废弃物;
2
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
3
毁坏或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
4
践踏、攀摘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5
在天桥、隧道、建(构)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其他宣传品;
6
在城市(县城)建成区楼道、楼顶、庭院及其他公共区域
7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8
在城区管理河道、湖、塘范围内洗涤、游泳、捕捞、露营、野炊等;
9
在城市、县城建成区户外饲养家畜(禽);
10
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11
在禁止的区域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2
在禁止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13
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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