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短信是否侵犯消费者安宁权?

2024-06-04   法妞问答

安宁权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当此权利为劳动者享有时,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为居民享有时,它既是维护其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持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

网友咨询:

营销短信是否侵犯消费者安宁权?

李建鹏律师解答:

未经个人同意发送营销短信,可能侵害生活安宁权。

安宁权其实是属于隐私权,其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在遇到商家未经同意向个人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可以自行联系商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可向12315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商家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电话号码。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李建鹏律师补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李建鹏律师: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省级检察系统工作,期间办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取得缓刑、不诉等良好效果。同时,担任省域内多家国企单位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公司治理和法律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