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邵天平受贿一案。以邵天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邵天平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邵天平先后利用担任吴忠市利通区高闸镇党委书记,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利通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解决村民阻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1625679.9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天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邵天平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且在羁押期间表现好,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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