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四川一场四人不伦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2022-07-15     史家霸唱

原标题:2010年四川一场四人不伦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在情感关系中,一对一是最稳定的,如果关系多角复杂化,当事人便会深陷矛盾纠葛,这种纠葛多半有违社会道德,更严重点会诱发刑事案件,譬如婚外情,危险重重,2010年四川泸州发生了一起四人不伦恋引发的悲剧,4名男女都为不当情感关系痴狂,最终酿成血案。

2010年10月27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的村民常某在自家竹林干活儿,突然发现地里好像有个白白的东西,他捡起根竹枝拨弄几下,看清后吓得直接跑走,回到家惊魂未定报了警。警方接到报案赶来竹林勘查发现林里有具白骨,只露出上半身,下半截还被枝叶和土覆盖着。

经尸检,死者是一名40岁到45岁的女性,死亡时间应当在5个月左右,死者穿的上衣、内衣和袜子都在,唯独不见了裤子,警方怀疑死者生前要么遭QF要么与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才会竹林遇害,因为这里不是抛尸现场,很大可能是案发现场。

此处偏僻,如果凶手在别处杀人再运过来埋尸,要走的路十分湿滑难行,而且,尸体掩埋得并不深,更像匆忙间处理的。女子死于头部的钝器伤,后续调查中,侦查员又在附近粪池里找到了她的裤子、手机,甚至有可疑的断成两半的梳子,一半在尸体旁边的竹叶下,一半在离开竹林的小路上。

竹林深处以前是乱坟地,附近散居的村民没事不会来,连主人常某也偶尔才回老家瞧瞧,很适合男女密约。从死者的衣服质量来看,她生活不宽裕,应当是一名农村妇女,虽然提取其DNA输入数据库对比没确认她的身份,但粪池里发现的女式手机还有卡,查到机主叫罗玉琴,家住古蔺县。

警方获取了罗玉琴父母的DNA与尸骨DNA对比,确认死者就是41岁的罗玉琴,罗玉琴离家十多年,很少回老家,一直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打工,她已婚有子,丈夫叫陈刚,陈刚与罗玉琴结婚20年育有3个孩子,夫妻感情并不好,时常会吵架,陈刚一度被怀疑是杀死妻子的凶手,后续调查却无动机和时间。

反而另外一个男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这个人是罗玉琴的情夫王光敏,王光敏的家住得离事发竹林比较近,根据罗玉琴所在工厂同事的反映,罗玉琴失踪前,有个五六十岁的男子去找过她,此人经验证就是王光敏,更重要的是,另一个知情的女人也交代了她知道罗玉琴被王光敏杀死的事实。

罗玉琴的最后一通电话是和王光敏打的,王光敏又和知情女人关系密切,经常打电话,女人名叫丁服友,丁服友在罗玉琴家里当保姆,和罗玉琴的丈夫同居又与王光敏暧昧......这4个男女的关系也太复杂了,但丁服友与王光敏相继被抓获归案后,事案情脉络,便被梳理清晰。

原来,罗玉琴和丈夫结婚多年,感情逐渐平淡,不甘寂寞的罗玉琴找了王光敏做情人,王光敏是个好色之徒,家里有贤惠的妻子,却还是经不住诱惑在外彩旗飘飘,他偶然去茶馆里喝茶认识了风韵犹存的罗玉琴后,时常拿点钱给她花,那时,罗玉琴因为与丈夫关系不佳长期分居,但她还是会回原来那个家。

丁服友也已婚,与罗玉琴同岁,出来打工,在罗玉琴家里做保姆,随着男女主人关系逐渐恶化,她这个保姆和男主人日久生情,最后索性趁罗玉琴不在,完全以女主人姿态与罗的丈夫陈刚同居,王光敏通过罗玉琴认识了丁服友又将她发展为另外一个情人,于是乎,4人之间形成了一个诡异的感情闭环。

无论在丈夫这边,还是在王光敏那边,罗玉琴都有共同的“情敌”丁服友,丁服友平时表现很温柔,更惹两个男人爱,这让罗玉琴十分不满,发现保姆居然趁她不在家与丈夫完全处成夫妻一般后,罗玉琴恼怒地对情人王光敏说,早晚要弄死丁这个女人,她的娃儿也别想活。

没想到王光敏转头就把这话转述给丁服友听了,丁服友也早就把罗玉琴当眼中钉,于是叫王光敏帮自己把对方解决,周旋于两个女人间,情感上更倾向丁的王光敏脑子一热答应了美人要求,两人商量在竹林杀掉罗玉琴,2010年5月24日,罗玉琴接到王的电话,约她去竹林幽会一番。

丁服友没去,但密切关注着事情的进展,不久,王光敏回来,告诉她事情办妥了。

可怜罗玉琴以为前方是情人的柔情蜜意,却没料到那个男人和她发生完关系后立马变脸,拿出早已准备好的锤子将她杀害,埋在了竹林,王光敏心慌,所以丢了罗玉琴的裤子,又将她断掉的梳子扔了一半在路上,自己匆忙逃离现场,为了掩饰罪行,他还以罗的口吻写离家出走纸条,贴在陈刚家门口。

陈刚误以为妻子外出,找不到便没找了,也没报警,继续和丁服友厮混,哪料到温柔的枕边情人,手段如此凶狠毒辣。案发后,已经逃到云南的王光敏被抓获,到案后他知道无法再遮掩,便如实交代了罪行,丁服友则先他一步,指认是他行凶,自己不过合谋而已。

不过即使如此,丁服友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中有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丁服友实施杀害罗玉琴的行为致其死亡,非法剥夺一人生命,行为性质为故意杀人无疑,但此案中,丁服友先提出犯意并拉来王光敏实施计划。

两人事先预谋商量,犯罪意思互相沟通,系共同犯罪,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而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正是正犯,如本案中的王光敏,为讨另一个情人开心,杀害先认识的情人罗玉琴,纵然有丁服友要求之故,也因为他无视法律,行为卑劣。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光敏与丁服友共同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到案后坦白与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最终法院以王和丁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

本案中的4名男女都有家庭,却都为追求刺激发展婚外情,岂料复杂的关系导致矛盾不断激化招致祸患,害人者,终害己,私情令人迷心智,只应远离,不宜深陷。

(本文部分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5dacf63487400e8284b3a7050cc1d3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