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主体不适格?法院判决违法!

原标题:拆迁主体不适格?法院判决违法!

W先生在甲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原本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9月,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并征得W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该房屋被A管理委员会全部拆除,房屋附属物以及屋内物品被毁于一旦。

W先生一时慌了阵脚,不知如何是好,又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原来,在2020年11月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W先生的房屋随即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C住建局”)。后来,A管理委员会就在没有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打着拆除危房、紧急避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确保公共安全的及W先生财产安全旗号对W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

难道,W先生的合法房屋真的属于危房吗?还是说,这仅仅是拆迁方丢出的幌子,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退一万步讲,假如W先生的房屋真的属于危房,那么,A管理委员会就是实行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适格主体吗?

在万分焦急之际,带着不平与疑问,W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寻求帮助,并委托了律师进行维权。

与W先生详细交谈以后,律师们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初步判定在未取得W先生同意的情况下,A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是严重存疑的,侵害了W先生的合法权益。此本案具有很大的争取空间。于是,律师指导W先生果断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W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很快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本案的实施主体应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也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同时第十七条也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不得委托。

因此,在本案当中,A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同时,其也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那么,A管理委员会就并非实施拆除行为的适格主体。

但是,W先生的房屋已经被该不合法行为强制拆除,覆水难再收,其房屋也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被诉行政行为也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于是,法院确认A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W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本案当中,W先生的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得以胜诉,也为后续起诉获得行政赔偿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明律师还要提醒广大读者,高权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往往具有强制性,是单向、垂直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当中,私主体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社会地位上,都是天然的弱势一方。私主体往往会高权主体行为的强势性所迷惑,产生“强权即为正确”的心理,而不去积极维权。

在此情形下,被征收人不能产生消极心理,一定要保持清醒、理性应对,积极了解与自身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采取合法、合理且行之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王璐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