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一些财务人员做的账目让人无法捉摸,问他为什么这样做账,解释竟然是自己觉得是对的,让人哭笑不得!殊不知,会计做账要切合业务,也要符合准则,还要吻合税务,不要凭着感觉来做账,会计任性做账不可取!今天把常见的会计错误的账户处理总结了一下,看看你中招几条?
10种错误的账务处理,别再犯!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2、原材料转让、磨账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4、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7、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8、流动资产损失在税务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案例1
业务:某公司会计小刘收到一张进货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未付款。
账务:
借:原材料 20000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400元
贷:银行存款 23400元
提醒:以上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1)“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认证,但是往后可以认证的增值税额,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2)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3400元
贷:银行存款 23400元
案例2
业务:某公司财务部门1月份单独购买了一套财务软件,取得普通发票4800元,款已支付。
账务: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800元
贷:银行存款 4800元
提醒:以上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1)购入的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可以分开,且能单独计价,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入账;
(2)购入的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作为固定资产而不是无形资产核算,如生产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程序等;
(3)对于每年支付的软件服务费可以作为费用处理,一次性在税前摊销;
(4)税法规定财务软件可以在购置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2年内摊销。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财务软件时:
借:无形资产--软件 4800元
贷:库存现金 4800元
(2)按月摊销时(若是分两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100元
贷:累计摊销 100元
说到这里,很多会计人员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出现错误的账务处理会不会犯法?会不会受到处罚?
会计人员出现账务处理错误会触犯什么法?
会计人员出现账务处理错误,不是主观故意的不犯法。
业务再熟练的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上也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或偏差。
小贴士:会计错账,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非故意的过失造成的账务处理错误。
那么会计的那些行为是属于违法的?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十大违法行为,会计千万不能触犯!后果很严重!
根据: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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