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自以为手段高明
可以瞒天过海
殊不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所谓的“高明”
不过是掩耳盗铃
……
案情
回顾
2019年7月5日,松潘县委巡察组进驻县委党校开展第五轮巡察工作,要求提供近几年县委党校新学苑宾馆租金的缴纳情况。松潘县委党校原会计刘涛找各种理由搪塞,后见事情败露,以前往银行打印交纳租金汇款单的名义逃至成都。7月6日,刘涛被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刘涛外逃躲避组织巡察,对抗组织审查;利用其会计职务便利,从党校零余额账户、大平台账户中,通过虚报、重复报销办公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式,2015年至2019年,套取并侵吞公款52.06万元;2014年至2019年,挪用公款218.0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刘涛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严肃处理。2019年9月,松潘县纪委监委给予刘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19年12月,松潘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各单位财务分管领导、财务人员旁听刘涛案庭审。刘涛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松潘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王应强
“刘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走到深陷牢狱这一步,主观上是他不注重学习,不加强理论素养,沉迷网络游戏,生活腐化,对信念不能坚持,对诱惑不能抵挡;客观上是县委党校财务制度不健全,党委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让他在6年的时间里,陆续动用270万余元的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开支,‘公’‘私’不分,给组织和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刘涛忏悔视频片段
刘涛在忏悔书中写道
“我愧对党组织对我十五年的培养,愧对父母四十年的教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丢失了自己的党性原则,没能守住自己作为党员的底线,早已忘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我对党不忠、对家庭不忠、现在后悔,但一切都太晚了,悔恨的泪水一遍一遍在冲刷我的心灵,每流泪一次就多悔恨一次当初的行为。”
刘涛在错误的“三观”驱使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钻制度的漏洞并为自己谋取私利。理想信念丧失,初心变成了贪心,再加上监管制度空转,执行打了“白条”,最终一步步滑向深渊,难以自拔。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必须从思想上进行再改造,从制度上进行再完善,在责任上进行再压实,如此才能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火墙。
量纪量法
分析
刘涛身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以重复报账等方式套取公款,以虚假名义支取现金方式挪用公款;生活腐化,涉嫌重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2019年9月,刘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
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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