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税控盘;
【购入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根据财税【2012】15号文,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税控收款机】:根据财税【2004】167号文,(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税合计额/(1+13%)*13%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缴纳时(假设技术费为280元/年):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额) 280
贷:其他收益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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