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碰瓷业”新进展?碰瓷碰到保险公司

2019-10-13   北京政法

保险是有效分担我们日常生活风险的途径。对大多数人来说,购入保险的同时,也购入了一份安心。可是,却有人将主意打到了保险金的头上: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事故。且听检察官慢慢道来……

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北京一家保险公估公司的职工,主要职责就是在受理几家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理赔案件中,发现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这天,他在车险理赔案中发现了几起在几人之间反复发生的相关联的车险理赔案件。

钱某是北京一汽车维修中心老板,而孙某、李某是该汽车维修中心的员工,周某则是钱某的友人。在汽修中心的日常经营中,常有客户表示不愿意以自己的钱维修自己的汽车。为留住这部分客户和帮朋友忙,钱某产生了骗保的念头。

在钱某的指使下,孙某、李某、周某几人,在2016年年底至2018年5月的一年半的时间内,先后驾驶不同的车辆伪造6次有策划、有目的的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6万余元。其中孙某参与实施3起,李某参与实施4起,周某参与实施2起。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这几起案件中骗取来的保险金用于双方汽车的维修。

经昌平检察院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钱某、孙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涉嫌保险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碰瓷”这一不法行为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这不仅需要法律的制裁,也需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敏锐觉察和防范。无论是对人本身进行碰瓷还是像本案中对保险公司碰瓷,不仅在性质上不具有正当性,也易对人身安全和交通秩序造成影响,希望大家不要纵容这样的行为,敢于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