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难满,欲壑难填。某种意义上,法律是人心的“照妖镜”,因为它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许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排除掉非伦理道德性的犯罪,严重违背道德要求的自然犯(这类犯罪行为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视为犯罪,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性质,如杀人抢劫)罪犯,其行为之恶劣,很多情况下本源在内心的污浊。
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犯罪中,将重点放在指责受害者防备不足上是荒唐的,呼吁弱势群体提高防范意识至少应该建立在对加害者有足够惩戒(不仅包括法律的制裁,也包括舆论的批判)的基础上。
2014年发生于浙江的一桩案件就能让人意识到人心的阴暗是无下限的,这一案件中身为加害者的3名男青年,犯罪计划之邪恶让人深感可怕。
(本案当事人为化名)
2014年12月17日下午,浙江义乌的一处广场边上有一名女子正在四下打量,似乎初来这里还不熟悉地方。
这时一辆黑色本田车开了过来,司机摇下车窗,问女子要去哪里,得知她是要去永康市,便表示刚好顺路,车费可以稍微少点。谈好钱,女子随即坐上了这辆车,广场边来来回回的人并没意识到,平常的一幕,竟是一个犯罪计划实施的开始。
女子名叫陈小娟(化名),来自安徽,这趟出门是到浙江永康去看亲人的,因为出远门比较少,小娟没有那么强的警惕心,轻易上了一辆黑车,坐上车后发现后座还有一胖一瘦两个男子也没发觉不对劲,因为自称姓吕的司机看起来很和气,热心表示可以带她走近路省路费。
随后,小娟的家人便和她失去了联系,不知道她去了哪里。
而就在家人着急时,身处偏僻山村一个黑屋里的小娟双手被绑,嘴被胶带封住,惨遭三名歹徒吕某、葛某和徐某侵害。
原来,吕某三人都属于无业青年,长期单身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凑在一起的3个人便滋生了犯罪念头,长得最和气但内心却最阴暗的吕某提议在一处偏僻的地方找好房子,通过跑车引诱外地年轻女子绑来这,驱使干活赚钱之余,还能满足兽欲。
葛某和徐某正愁没钱花,被吕某一游说便同意加入,三人随即实施计划,12月17日那天上午他们原本载了其他乘客,但没能找到合适的时机和对象,小娟不幸成了被选中的首个“合适下手目标”,车开上偏僻山路时,因为路途劳累睡过去的小娟没看到身边三人露出的得逞笑容,等她醒来,已经到了磐安的一个偏僻村落。
这里住户稀少,大多已经外迁,除了年节几乎没人,小娟即使能呼救也没人会听见,无奈之下,只好想法自救。为首的吕某最为凶恶,在她刚醒时,便指挥绑人并抢走了她的手机等财物,甚至有要将她“处理”掉好让3人共进退的想法,她不敢恳求吕某如何,便在和徐某独自相处时,苦苦哀求。
徐某很犹豫,小娟也没有将希望完全放在他身上,她假意顺从歹徒,慢慢放松了他们的警惕心,等被放出去晒太阳时便格外留意周围是否有人,幸运的是,小娟遇见了从邻村来这边割草的2名女子。
此时吕某外出买食物,只有葛某、徐某在,其中一名女子见小娟的脸孔陌生,不由得多看了几眼,小娟抓住机会使眼色,终于让对方察觉不对,故意靠近搭话称可以带她去玩,小娟趁随对方走了几步的时机赶紧说“我被绑架了,报警救我”,随即转身回去,葛某和徐某没有留意到,而女子已经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回家后立刻报了案。
接到报案的警方立即赶往小村解救小娟同时抓捕三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控制吕某和葛某之后,发现小娟不在,经搜查,终于在附近镇上的旅馆找到了小娟和徐某,原来徐某在小娟恳求下动了一点恻隐之心,带着她逃走,落网后,3人交代,其实他们原本的犯罪目的并非囚禁一个小娟。
3人已经买了铁链、挂锁、编织绳、水果刀等众多作案工具,计划绑10个女子到这干活、囚禁发泄兽欲,如果不是小娟寻机会自救得到警方帮助,或许受害者会更多。
他们都将面临法律惩罚,本案中,3人将受害者小娟拘禁在小屋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和QJ。
对于自然犯,刑法中通常不写“非法”二字,因为像杀人、抢劫类本就应当是犯罪,而非法拘禁作为《刑法》里有“非法”法条描述的罪名之一,属于一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涉及的基本权利经常被“合法”地剥夺或限制(比如法令行为),因此额外加上“非法”二字。
依《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娟虽侥幸保全了性命但并不意味着吕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严重,除了非法拘禁之外吕某等还实施了QJ、抢劫行为,计划实施绑架多人、甚至商议杀害受害者,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数罪并罚,本案结果未见后续报道但吕某三人必将为其犯罪付出沉重的代价,唯有徐某良心未泯对小娟施救,在量刑时或可酌情从轻。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罪犯得到惩罚,小娟经此一事也应当吸取教训,出门在外,多留一个心眼,谴责惩戒施害方的同时,对陌生人保留一点警惕心,尽可能地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受到这样可怕的伤害。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