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厦门!再婚老伴去世半年才火化,继子竟然做出这种事…

2023-04-07   厦门吃货王

原标题:事发厦门!再婚老伴去世半年才火化,继子竟然做出这种事…

厦门一老人去世半年

才被火化

亲生女儿一怒之下

把母亲的继子告上法庭

索赔18万

背后真相惊了...

去世半年之后,老人才被火化

李爷爷(化名)和王奶奶(化名)是一对再婚夫妻,带着各自的儿女一起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后来,王奶奶女儿丹丹(化名)移民国外,李爷爷的儿子小李则留在厦门,陪伴两位老人。2017年2月27日,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身体大不如前,王奶奶作出公证遗嘱,明确把本人的所有遗产全部留给女儿丹丹一人继承。

2020年11月,王奶奶去世,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由小李持有。得知母亲去世消息,丹丹紧急回国。谁知,一见面,丹丹和小李就因为王奶奶的遗产处置和遗体火化产生了分歧。

因为小李的不配合,王奶奶去世后长达半年才得以火化安葬。丹丹也因此在厦门多滞留了两个月的时间。

小丹:

小李应该对此事负责,我要求小李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超过合理期限的遗体保管费1.8万元,误工费、代办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小李:

“我父亲有权处理继母的后事,只是他年事已高且生活已经无法自理,作为儿子,我应该遵照父亲的意愿代为处理。家里的财产主要由继母来打理,丹丹急于火化的目的就是要尽快继承继母的遗产,但这些钱是我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我担心父亲的财产将来难以追回,才没有交出证件和材料。

那么问题来了

老人去世半年才被火化

继子小李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呢?

判决:

被告有一定责任,承担150天冷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生活习惯,死者的丧葬事宜,应由其近亲属及时予以处理,符合“入土为安”的传统。王奶奶自去世直至火化,时隔近六个月,已超出日常生活中的合理安葬时间。

李爷爷客观上不具有亲自操办王奶奶丧事的能力,小李作为李爷爷近亲属,不应拒绝配合丹丹办理王奶奶丧葬事宜。而小李作为火化所需之材料实际持有人,对于王奶奶丧葬事宜未能及时处理,具有一定责任,对丹丹造成了情感伤害。

但考虑到小李所说的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在王奶奶财产保全完成后,小李主动配合法院及丹丹完成王奶奶的丧葬事宜,未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因丹丹身在国外,办理回国事宜需要一定时间,扣除双方协商、办理手续的合理时间,酌定由小李承担150天的冷冻费,即1.4万元。

综上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小李向丹丹支付

遗体冷冻费1.4万元

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丧葬权争议,该怎么解决?

法官说,丧葬权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对于丧葬权归属顺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死者亲属基于种种纠纷,导致丧葬权存在争议时,法院往往根据生活常理、公序良俗,结合死者长期共同生活对象、亲缘远近、死者生前意愿、家属实际操持丧事的能力等综合元素进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因老年人再婚所引发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遗产纠纷屡见不鲜,建议重组家庭老人,在生前应对遗产如何分配、丧葬事宜如何处理妥善安排,避免引发身后纠纷,造成家庭矛盾激化。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早在之前

厦门就有首例“祭奠权”争夺战

未经死者儿子同意

父亲的遗体被火化

侄儿一气之下,将大伯告上思明区法庭

厦门首例“祭奠权”争夺战

未经儿子同意,父亲遗体被火化

据说,这是厦门首例争夺“祭奠权”官司。不过,法院最终却判侄儿败诉,其各项侵权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我爸被火化,我都不知情!”

原告小林:

“未经我同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就擅自将我父亲的遗体火化了!”今年3月,原告小林(化名)将大伯和一家殡仪服务中心告上法庭,他说,被告不仅擅自火化,还私自处理了父亲骨灰,致使作为独子的他不仅无法送别父亲,甚至连最基本的日常祭拜都无处可拜。

据悉,2015年7月22日晨,林老汉因抢救失火的公交车被浓烟呛倒而死亡,尸体存放于被告殡仪中心所属的殡仪馆。“因骨灰不知所终,我甚至无法祭拜父亲。”小林认为,大伯和殡仪中心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给他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侵害其人格利益。

因此,小林起诉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他们既要公开赔礼道歉,归还骨灰,还要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真是这样

那小林的诉讼可就真能理解了

谁能想一夜不到

亲爹不见...

可事实,真如此吗?

“都是近亲属,都有处分权”

被告大伯:

不过,面对侄儿的起诉,大伯却拿出了小林奶奶的委托书,表示自己是受母亲委托帮忙办理火化等后事,还说他作为死者的大哥,承担起整个家族的责任,办理死者后事,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公序良俗。

原来,2015年7月,林老汉在工作中意外身亡,他的遗体却到了2016年1月才正式被火化。据大伯说,这165天里,林老汉的遗体一直冷冻在殡仪馆,也不见小林出面主持火化下葬,还由此产生了高达人民币15832元的遗体冷冻费,这让逝者怎么入土为安?

大伯说,小林拖延办理死者的遗体后事,希望以此获得更多的赔偿款,这样的行为有违孝道,违反了公序良俗。

因此,大伯认为,权利应与义务相对等,原告不尽孝道,不享有对死者的祭奠权。退一步说,即使他享有祭奠权,祭奠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现在林老汉已经火化下葬了,小林完全可以自己到墓前去祭奠,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问题。

长达五个月,遗体无人过问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小林在事发后就收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冷藏火化通知书》,里面载明死者家属必须在2015年8月2日之前办理尸体火化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殡葬管理部门将对尸体予以强制火化处理。

但小林收到通知后,从未到过殡仪中心,也没有就拖延遗体火化时间作出任何说明。直到2015年12月31日,在拖延长达五个多月时间后,殡仪中心才在死者近亲属大伯的申请下启动火化手续。

另外,法院还查明,林老汉生前与母亲李老太太共同居住在一套房产内。在林老汉在世时,小林的奶奶曾为房屋问题与孙子小林对簿公堂,法院也判令小林搬离房屋。双方在林老汉死后又因相关补助金分配问题再生嫌隙,导致相关补助金至今仍未实际发放。

判决

亲属办丧事,不构成侵权

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小林败诉,判决认定大伯和殡仪中心并未侵犯小林祭奠权,因此小林的各项侵权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指出,在小林拖延办理火化事宜的情况下,大伯作为林老汉的大哥出面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不仅符合《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亲属承办丧事的规定,更符合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

法官还在判决书中对原告进行了苦口婆心的劝说,指出:“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小林在其父亲逝后,主张其哀思之情值得肯定;但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小林与大伯作为血肉至亲,应珍惜亲情、互谅互让,通过化解矛盾以慰先人在天之灵。”

逝者近亲属都有祭奠权

什么叫“祭奠权”?

对此,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这是一种“基于与逝者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对逝者表示追思、寄托哀思的人格利益”,祭奠权依法应受保护。

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大伯与逝者林老汉系兄弟关系,其有权承办林老汉的丧事。所以,法院认为,结合大伯妥善操办林老汉丧事的事实,不宜认定大伯侵犯了小林的祭奠权利。

至于小林所说的无法祭拜父亲的困扰,法官说,通过这场官司,小林已经明确知道父亲的骨灰下落,可以通过祭拜等方式合理行使祭奠权利。

▍整合来源:海峡导报、台海网以及网络,编辑:陈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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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支持:瞿燕飞律师/王欣律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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