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举办在即,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提升城市形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特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加强价格自律。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公平交易。
二、依法明码标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明码标价,标示醒目、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价格欺诈。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不得串通涨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构成串通涨价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严禁哄抬物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囤积居奇,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价格投诉举报。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要求自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价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从重处理,公开曝光。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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