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慎独”,越是独处,越是有诱惑在前,越能检验出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教师这个职业因为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提高道德修养,而非利用自身的信任地位伤害学生,一旦让自己成了这个职业群体中的败类,必将触犯众怒,千夫所指也不过咎由自取。
2014年9月25日,北京某打工子弟学校的一名班主任曹某被警方带走,得知曹某做了些什么后,其他老师都非常吃惊,而有孩子在这所学校念书的家长除了吃惊更多的是愤怒,因为曹某竟将魔爪伸向了自己所在班级的女学生,要知道,此前曹某给所有人的印象都是知识渊博、大气细心、关爱孩子、为人师表。
发现曹某真面目的人是女孩小英(化名)的父亲黄先生,起初,黄先生只知道小英所在班级换了个班主任,他教授语文,说话非常幽默风趣,和之前那个很少与孩子们沟通的班主任相比好很多,受到欢迎。
黄先生觉得,来了个好老师对自家女儿的学业必然有帮助,因此对曹某印象不错。
2014年6月,小英小学毕业了,黄先生得知曹某要办专门针对即将步入初中课堂的小学毕业生的补习班,便将女儿送了过去,毕竟他和妻子都忙着挣钱,没那么多时间管孩子,将孩子交给一名稳重靠谱的老师带着,夫妻俩比较放心。
谁知,自那以后,黄先生渐渐发现了女儿的一些异常。首先就是女儿忽然有了手机,要知道他们夫妻为了孩子的学习考虑,是不给她买手机的,这手机从哪来?黄先生一问,女儿低着头说是一个同学不要了才给她的,对于一向乖巧听话的女儿,黄先生没有太多的疑心,暂时相信了。
除此之外,黄先生和妻子还发觉女儿好几次上完补习班回来都魂不守舍,好像在想什么事,经常将自己关在房间里不出来,父母关心询问时,又说只是心情不好,不愿多说,黄先生有点担心了,他密切注意孩子的举动,发现她手上又多了部手机之后实在忍不住拿来看了看。
这一看,他顿时怒不可遏,那部手机里只有和曹某的通话记录,相册里存着曹某的一张半身照,黄先生怀疑手机是曹某给女儿的,而且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为了试探究竟,他用自己的手机以女儿的口吻发了信息给曹某,曹某前面的回复还正常,到后面直接发来暧昧的言辞,验证了他的猜测。
黄先生当即拿着手机问女儿怎么回事,又报了案,小英吓得直哭,终于将所有事情都说了出来,而曹某被警方带走之后,知道无可抵赖,也供述了自己对小英所为。
原来,已经43岁的曹某虽然有了妻儿,却总对年轻小女孩怀有龌龊心思,恰好小英上的小学经营不好,办学条件差,教师离职率高,招聘的教师大多都没有取得资格证,他便抓住机会,到学校应聘,并凭借伪装赢得了校长的信任和学生家长们的称赞和认可。
当上了班主任后,曹某对漂亮的女学生小颖产生了想法,小颖才12岁,成年世界的恶意她知之甚少,只觉得这个老师很好,根本不清楚对方脑子里转着什么样的念头,而曹某就利用周末给她补课的机会,将她带去了宾馆。
小颖不知道老师想做什么,还以为老师要单独辅导,谁知却被曹某提出的要求吓到了,曹某连哄带骗暴力侵害,事后还拍下了十分隐私的照片威胁她不许说出去,为安抚小颖让她继续听自己的话,曹某开完房又是买手机、又是给零花钱,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这番手段对成年人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一个小女孩十分具有迷惑性,小英陷入犹豫,不知该不该将老师做的事告诉父母,她担心告诉父母反而会挨批。见小英保持了沉默,曹某越发得意,短短3个月便带她去开了9次房,直到黄先生发现不对,其丑恶行为才彻底暴露。
曹某作为一个年纪足以做小英父亲的成年男子,利用自己身为小英老师的特殊身份,强行带她去开房,威逼侵犯,其行为已经涉嫌QJ,现《刑法》中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X侵罪就专门针对对未成年女孩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却与之发生关系的人员,如果女孩未满十六周岁,即使出于自愿也属于犯罪。
而小颖连十四周岁都未满,属于幼女,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在法律上是没有这方面同意能力的,若与之发生关系,不论自愿与否均以QJ论,如果同时还存在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的情节,实践中应当从重处罚。
依《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QJ妇女、JY幼女多人等极为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曹某虽然没有JY幼女多人、致其流产身心受重创等更为严重的情节,但他与被害人小英的关系特殊,其以拍摄隐私照和诱骗胁迫等行为达成犯罪目的,行为性质恶劣,他要面临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此后刑法修正,新增了刑事从业禁止: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2017年北京有一例家教老师多次QJ、猥X女学生的类似案件,该老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法律的不断完善,正是为了预防减少这类恶性的犯罪,但法律能做的是事后惩戒,作为家长还是应当教育孩子提高保护意识,面对伤害坚决说“不”,第一时间寻求父母帮助,而非忍气吞声,任由禽兽横行。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