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捡到别人的身份证,要怎么办?
当然是第一时间交给公安机关!
拿来自己冒用,让别人背锅?
想得美!这可是触及法律底线的事儿!
这不,市区一李姓男子就因为冒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欠了债,还让他人背锅。近日,鹿城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温州市鹿城区人,今年44岁,高中文化。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其父亲(以下简称“李父”)、其朋友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二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向温州市工商注册部门办理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股东为张某、李父。2017年8月份,该公司因为发票方面的问题,被张某发现,后李某通过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变更为李父。
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本身就是错的,但是被告人李某不知悔改……
同年9月份,李某又使用捡来的吴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通过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父变更为吴某,公司股东变更为吴某、李父。
2017年12月29日,上述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给他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公司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赔付人民币约19.74万元。因该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导致吴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其乘坐动车时受限,并于2019年6月26日在温州动车站过安检时被安保人员扣留。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普法君提醒】
为什么被告人李某要三番两次冒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呢?原来,这李某自己本身就是个失信被执行人,他为了规避执行,一错再错。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轻者要被治安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泄露别人的身份证信息违法,当事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
首先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如果对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则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而后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身份证也是私人财产。
其次是行政违法,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用他人身份证,发生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等方面的犯罪,应当根据其危害后果的大小轻重程度定罪量刑,处以拘役或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普法君提醒】
如果有人拿了他人身份证去办理银行卡怎么办?
从2016年10月开始,公安部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汇集群众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及换领新证后的原居民身份证信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向社会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服务,为防止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辅助核查手段。报失的身份证无法被用于办理银行业务。
所以,一旦不慎遗失了身份证,一定要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报失哦!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