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走在街上,口袋里的钱不小心露出来了,旁边的人见财起意,悄悄将他的钱给偷走,评起理来,大家肯定觉得偷窃的人不对。看到别人的钱了就能理直气壮偷走吗?就能全怪人家没收好吗?显然错处只在小偷,不在主人。
同样的道理,无论一个女子是独行、还是独居,无论她穿什么样的衣服,有什么样的生活习惯,他人都不得以违背其意愿的方式犯罪。
违背妇女意志,并不一定需要妇女在案发时表现出明确的反抗,2013年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发生一例特殊QJ案,两名涉嫌QJ的男子到案后振振有辞地道:
“她自己没关好门......又没反抗,我就觉得是你情我愿的了。”
受害人则连声骂这俩男子无耻,竟然趁人之危,她当时只是不知道要反抗而已,怎么就算同意了?
王某(女),19岁,早早出社会打工,没有男友,独自在外面租房子住,王某听过一些独居女性遭遇危险的事,因此每晚睡觉前她都要仔细确认门已经关紧,唯恐也遇到什么灾祸。
然而,王某虽然小心提防,却还是没防住那心有不轨之人。
王某住的附近有不少务工人员租房,隔壁便住着自外地到常州来务工的男子蒲某和邹某,28岁的蒲某早注意到旁边住了个漂亮小姑娘,有心要搭几句话,但王某警惕心比较强,不怎么跟邻居沟通,再加上她工作十分忙碌,两人见面的次数非常少。
蒲某长期单身,看了一些不良低俗的东西,便想入非非,总盼着跟哪个女子来段艳遇,偶然看到王某,脑子里想象的画面都极不堪。可巧,2013年8月28日加班加到很晚的王某回家后,实在太累了,匆匆洗漱一番便上床睡觉,香梦沉酣,忘了把门关紧,结果门自动弹开。
而隔壁的蒲某和邹某习惯晚睡,次日凌晨时分,蒲某偶然外出,竟然看到王某的门和灯都没关,而王某已经睡着,身上不着衣物,夜深人静,四下无人......蒲某不禁开始心神荡漾起来。
他试探着敲了四五下王某的房间门,发现王某完全没动,好像睡死了,什么声音都听不到。
蒲某顿时胆子壮起来,他悄悄摸到王某房间里,拍她的背小声问:“你怎么不关门啊?需要我陪陪你吗?”如果此时王某醒过来,一定会被蒲某脸上的色气吓一大跳,但王某实在睡太沉,迷糊了一下便又倒头大睡,蒲某这下可就放心了,他赶紧将房间门给关上。
正如王某没想到隔壁住了这么个禽兽一样,蒲某也没想到他“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当晚邹某出去方便,恰好看见蒲某进了隔壁那女孩的房间,邹某也不是什么好人,有心瞧瞧蒲某要做什么,他其实已经有猜测,毕竟男人了解男人,果不其然蒲某不一会就关上了那扇门。
邹某在外面等待,掏心挠肺一般,最后终于忍不住轻轻敲了下门,而此时房内的蒲某已经得逞,累得昏睡过去的王某虽然朦胧中也感觉到什么,但因为睡意太浓神思大部分在梦中,还以为自己做了一个春梦,竟没有反抗,蒲某结束后她还在睡,听到敲门声,蒲某大惊。
他急忙穿上衣服,开门看到是邹某都没好意思多说话,赶紧溜了回去,这边邹某已经知道蒲某做了什么,他往房间内一看那女孩还熟睡着,顿时也想效仿蒲某,可邹某靠近动起了手脚后,王某却从梦中惊醒,床上忽然多出个男子任谁都会吓到,王某尖叫起来,邹某不敢再行动,落荒而逃。
王某虽然年纪不大,但并非不知世事的小女孩,被吓得彻底清醒后,她立即察觉自己身体有异样,拨打电话报警。警方调查确认蒲某与邹某涉嫌QJ,依法刑拘二人,蒲某与邹某竟还觉得那女子未反抗说不定内心也是愿意的,当然警方已经排除了这种他们想象出来的可能。
本案中,蒲某与邹某属于典型的趁人之危,利用被害妇女熟睡不知反抗,达成其目的。QJ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蒲某和邹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却使用了“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如使用迷药导致妇女丧失反抗能力,利用迷信洗脑、冒充妇女的特殊关系人如丈夫、情夫实施JY,再如本案中蒲某与邹某,利用妇女熟睡的机会进行QJ。
王某沉睡不知反抗,处于丧失了性防卫能力的状态,两人的行为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犯QJ罪如果有LJ情节,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蒲某与邹某主观上事先没共谋也未临时起意合谋而为,不涉及此;
蒲某属于QJ已遂,邹某属于QJ未遂,后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蒲某要面临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邹某要面临的可能是一到二年有期徒刑。
为了一时的色念留下案底,想想便不值,古人说“君子慎独”,越是独处,四下无人,越能看出这人真实的品性,趁人之危,小人无疑,别说王某没有关门,就算是睡在野外,法律也保护其权利,蒲某与邹某卑劣至此,自作自受,管不住那点儿欲望,免不了害人,也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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