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具体举措要求“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即接即办,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手续都是我们查考建设项目是否合法的关注点,其中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环评手续往往被忽略,本文我们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的一则案例来看看环评文件的重要性。
郭先生的房屋位于安徽省某村,因省道建设项目需要,郭先生的房屋原本位于征收红线范围之内,已经进行了调查登记、征收估价等程序,后因种种原因征收停滞,但道路施工已经开始,现在郭先生房屋地面高于省道地面两三米,距离省道直线距离不足一米,对郭先生在该房屋正常居住生活和出行造成严重影响。就算是房屋不再红线范围,但施工造成的影响确实存在要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
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又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二)省道不少于1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合法的开设项目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等相关工作,且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周围环境现状、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应对方案,其中一项便是噪声、振动等对周围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的评价和防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之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裁判观点指出:被告市环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何谓“重大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无具体规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问题,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
本案中,郭先生的房屋距离省道直线距离不足一米,高度相差三米,省道建设产生的震动、噪声污染等均对其正常居住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本案是否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如果具有审批材料,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告知郭先生享有听证的权利径行审批通过,严重侵害郭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
在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指导下,2022年7月19日郭先生以EMS邮寄的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书面公开征收该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郭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2022年10月28日,郭先生收到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责令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省道建设项目环评情况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日内答复给郭先生。(李佳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