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4日,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重磅发布,就意见稿来看需要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无外乎两种,一是需要退税,二是需要补税,那么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如下:
退税情形具体如下:
满足以上任一情形的纳税人就是需要通过申报个税汇算清缴来进行退税的。
解析:
个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是纳税人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所谓的“三险一金”即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公积金。
具体情形包括: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这些情况都是需要纳税人补税的情况,具体可能存在的实际场景如:
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符合按照征求意见稿需要补税的,在取得综合所得时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一、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二、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即指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1、汇缴期限:
(1)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3)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汇算清缴。
2、汇缴方式:
居民个人可以自行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算清缴。鼓励采用网络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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