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交警微发布
酒驾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在交通法规是不可触碰的“禁区”
身为新驾驶员的指导者
驾校教练自然对这个法规烂熟于心
但是
总有心存侥幸的教练
仗着自己“艺高人胆大”
酒后驾驶教练车上路
这不,栽了!!!
4月7日晚
台商投资区交警大队
就查获了这么一个教练
编辑
2020年4月7日22时26分许,徐某饮酒后驾驶闽C74XX学教练车在台商区仑前红绿灯路口被台商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了解,徐某是辖区某驾校的一名教练,当天在家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后,开车想出去找朋友,以为就只喝了一点,没什么事,没想到被交警抓了个正着。
据介绍,徐某是个有着13年驾龄,6年教龄的老司机。因为此次酒驾,徐某将面临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治安拘留的处罚。
这就意味着徐某不仅将面临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外,还将面临丢掉自己的“饭碗”,代价实在是太大。
提醒:
教练员作为特殊工种,是教育工作者,从事的是专业性较强、风险性大的教学工作,同时担负起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更要深深牢记酒后不开车,醉驾要判刑这条铁律,杜绝侥幸心理才能成为学员的好老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安全是自己的
生命也是自己的
奉劝各位
安全出行
远离酒驾
时刻牢记:
酒后不开车!
醉驾要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