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8月2日下午,中国选手已经在东京奥运会上斩获了第28枚金牌,在所有人都欢呼雀跃的时候,我们来看这些获得奖牌的运动员们的辛勤汗水都能换来哪些收入呢?这些收入需要交税吗?如何交呢?
1、奖牌本身。
奖牌由奥组委发放,有热心媒体对本次奥运会奖牌的成本价进行分析,得出东京奥运会的金牌价值819美元、银牌价值415美元、而铜牌价值仅7美元。但对运动员们来说,奖牌本身是无价的,如果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够高,同时能把赛场上的成功带入商业世界,那么奖牌可以获得远超成本价的拍卖价值。
然而不管奖牌的价值有多高,运动员都不应该对此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奥运奖牌属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因此免交个税。
2、奖金。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中国为每位奥运冠军颁发的奖金为6000元人民币,当时许海峰获得了首金,收到了9000元人民币,而许海峰当时的工资为每月51.5元。
2012年伦敦奥运会,冠军易思玲获得了50万国家奖励,广东省奖励了100万。
由此可见,政府颁发的奖金也是奥运会运动员的收入来源之一。仍然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这类奖金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颁发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级次的部门、单位以下,或者企业、国内组织发放奖金、奖励
说回刚刚讲过的冠军易思玲,除去国家和广东省的免税奖励之外,还获得了珠海市政府的80万奖励。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中,冠军得主杨倩获得了佛山市政府的100万元现金奖励,雅戈尔集团赠予了她价值超过300万的住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奖励需要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运动员本人所在单位发放的奖励
由于运动员受雇于各自的单位,这就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奖金,应当计入运动员本人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由本人单位代扣代缴,或者预扣预缴运动员的个人所得税。
3、冠名费、广告代言等
对于一些关注度较高的运动员,像张继科、朱婷、孙杨、林丹等人,一只脚在体育圈,另一只脚已经踏入了娱乐圈,他们还会收到一些商业代言、邀请冠名等,一年的代言费可高达1000万。他们会受邀请参加一些综艺节目和邀约,所获得的商业收入也十分客观。
对于这些收入,则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而应当分别依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或者预扣预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稿酬所得,都构成综合所得,需要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奥运冠军们获得了至高无上的荣耀,但仍然需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义务人的职责。先有国,再有家,才有个人。祝愿中国的运动员在接下来的奥运比赛上获得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