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正当防卫!”广东珠海,女子以怀孕为由,要求情人回家离婚与其结婚被拒绝后,遂主动到情人的家里时,与情人的妻子发生争执。过程中,女子持刀欲伤害对方时,被反杀。案发后,家属拒绝赔偿,并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刑。但妻子始终认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广东珠海中院)
男子高某在酒店当经理,其与妻子梁某恋爱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本来生活得很幸福。可自从高某认识在酒店桑拿部工作的女同事陈某后,彻底改变了各自的命运。
原来,高某与陈某是老乡关系,后来因高某平时对陈某照顾有加,二人遂发展成为了不正当恋爱关系。二人保持这种关系两年多后,陈某突然有一天和高某说,其怀孕了。可高某却没有一句关心陈某的话都没有,直接提出要陈某处理掉。
陈某听后非常生气,遂要求高某回家离婚与其领证结婚,高某当场就拒绝了。陈某随即声称,“你不敢提,我去和帮你提。”当时高某以为陈某说气话,没放在心上。
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发当天,陈某真的以高某情人的身份,来到高某家中约见梁某。二人刚开始见面时,梁某并没有陈某想象中那么激动,只是不经意地问陈某,你想怎么处理?陈某随即声称要高某对其负责,所以其必须离婚。梁某却回答称“可以,你让他自己和我提吧,要谈,也是和他谈,你没资格和我谈!”说罢,梁某就要求陈某马上离开。
不曾想,梁某的言语刺激到了陈某,陈某随即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威胁梁某,要其答应其请求。梁某见状退至杂物间,取出一把长0.5米的长刀,直接砍向陈某,陈某躲避不及,被砍中颈部后,应声倒地身亡。事后梁某随即通知丈夫,并报警。
后经鉴定,陈某并未怀孕,其系因被锐器砍伤左颈部致左侧动静脉、椎动脉断裂、颈椎离断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家属拒绝接受赔偿,并认为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梁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通过本案案情和鉴定报告,我们可以得出几个重要信息:1、是陈某出轨梁某丈夫在先,持水果刀指向梁某在后的;2、梁某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拿起长刀的;3、先发起攻击的一方是梁某;4、案发后梁某已经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对陈某施救。
综合上述重要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两个极其重要的结论:
一是,虽然梁某已经知道陈某与其丈夫的关系,但在案发前,其只是要求陈某马上离开,其并没有杀害陈某的故意。
二是,梁某持刀砍向陈某后,并没有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行为,并第一时间报警对其施救。
换而言之,梁某对陈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不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因,故本案不会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虽然梁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从陈某只是持刀威胁,梁某持更有杀伤力的刀具与其对歭时,梁某更有优势地位,梁某却先持刀砍向对方并导致陈某死亡的结果来看,梁某的防卫行为已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梁某的行为,会如何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赔偿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伤害致死的,一般从10年以上考虑量刑,而且没有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实不能从轻处罚。
但是,刑法同时还规定,如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案件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减轻处罚。另外,如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等悔罪表现的,亦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孟子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本案而言,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因背叛婚姻而导致情人死亡、妻子身陷囹圄的严重后果,其此时肯定是悔不当初的!但人生并没有后悔药。因此希望各位已婚人士,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婚内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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