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实体店买衣服的时候,大家通常都会讨价还价,至于方法就因人而异了,正常情况下也不过一番“口舌之论”而已,你言我语间优惠谈得成就愉快交易,谈不成,顾客看下家,店员再找愿意买的人,谁也不碍着谁。
如果张三找李四买衣服,李四不肯给折扣,张三把李四打一顿,这肯定不合理,因为买衣服事小违法事大,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打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治社会凡事讲究个你情我愿,谁也不能当法外狂徒。
可巧,近日网上就有这样一桩因为买衣服打折问题引发的奇葩案件,事发某女装店内,这家店属于一个叫小刚(化名)的帅气男子,小刚虽然年轻,但生意做得挺好,至于结婚与否有无女友就不清楚,只知道小刚与女顾客小芬(化名)因为一件8000多的衣服,产生了交集。
本来小刚作为老板是不用亲自看店的,但遇上小芬那天恰逢店员请假,小刚闲着没事到店里来逛顺便看店,晚上9点多,只见一名打扮时尚靓丽的女子走进店内挑衣服,这女子就是小芬,小芬一进门就发现有个帅气的“男店员”,顿时眼前一亮,人都对长得好看的人有格外偏爱,她也不例外。
所以小刚推荐款式给她时,两人聊得很愉快,最后,小芬看中了一件标价为8000多元的衣服,她觉得这个价贵了,与小刚讨价还价,小刚表示如果她真的喜欢可以打折,小芬这才知道眼前的帅哥不是普通的店员,是这家店的老板。
在小芬心中,这件衣服如果能打三四折,自己肯定痛快拿下,但小刚只说打折却没明确讲具体折扣是多少,小芬就已经拿着衣服去试衣间,小刚把店门关上,小芬看到了但并未当场表示抗议,或许当时两人之间有一种奇怪的暧昧氛围,也或许当时在打折这事上,他们各有想法,并以为对方都接受自己的要求。
关好店门,不会有其他人突然闯进来,小刚便拉着小芬一块去了试衣间,两人进行了一番交流后,小冯认为小刚已经占了便宜,应该按她希望的打个四折,小刚一听,什么?8000多的衣服我3000多卖你?太亏,于是小刚提出可以打七折,两人当场就吵了起来。
刚刚还暧昧的氛围瞬间被讨价还价冲散了,小芬一怒之下报警称自己被店老板强行QF,随后警方赶来,将小刚请走配合调查,小芬起初哭着表示因为小刚答应打折又关了店门自己才顺从他,结果他言而无信;但听说他的行为如果构成QJ罪要判刑时,又于心不忍向警方求情。
本案中小芬与小刚在店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是真实的,事先小刚承诺打折也存在,那他关店门跟初见的女子在试衣间内因为折扣而亲密,是否构成QJ罪呢?
首先从两人事先的沟通来看,小芬没有明确告诉小刚自己要打四折,小刚只承诺了可以给她打折,但没有承诺打四折,也没提及打七折,仅仅模糊说到打折,两人之间没有形成明确买卖的合意,买卖合同也不存在。
至于小刚的行为是否构成QJ罪则要根据案情来判断,设想一个女子发现店门被关,其他人没法进来救自己,她无奈顺从店主只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明确进行反抗,店主行为也涉嫌QJ;
因为QJ罪的构成要件违背妇女意愿并不以妇女明确作出反抗为判断标准,对方制造胁迫环境,给她造成心理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客观上她还是丧失了自主权,属于法律上的违背妇女意志;
只要该次行为符合QJ罪的犯罪构成,不论双方事后关系如何,都不影响这次行为的犯罪性质,女子事后提出要打四折,想弥补自己的身心损失,这无法推翻店主犯罪情节;
但假若这个女子误以为只要自己和店主一番交流,店主就能在价格方面打骨折,降好几千块钱,让自己大占便宜,自愿和他在试衣间内发生了一次关系,事后却对店主提出的七折优惠感到不满,报假警,说店主QJ,试图让店主受到刑事追究达成报复,那店主自然不构成QJ罪。
QJ罪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被害人说撤销就能撤销的,小芬事后为小刚求情,希望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从已知情况看,小刚的行为虽然可能让小芬产生误解,但被认定为QJ证据不足,双方事先有折扣交流,小芬报案不是因为自己遭到了强迫,而是因为折扣没谈拢,过程系自愿。
如果小刚因为小芬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真受到追究,造成一定后果,小芬的行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一来小芬就属于害人又害己了。
2020年司法实践中就有某女子与服务员发生关系,被丈夫发觉不对,谎称被其QJ,丈夫报案,女子配合调查时继续咬死对方QJ造成后果,女子最后反而因为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的案例。
小刚的行为不构成QJ罪,但经此一遭他和小芬也算是冤家了,客观说起来,小刚与初次见面的女顾客这样,未免有些太冲动,小芬也是一样,为了一件衣服的折扣竟然就愿意交出自己,如果两个人好好谈价钱,不涉及男女暧昧,压根不会有这出闹剧,一心想占便宜的人,最后便宜不一定占得着,还可能倒赔自己。
(当事人均为化名。原创文章,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