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晓龙,男,1984年3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4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先锋街,案发前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道。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振,男,1979年11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79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东卢寨村。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日前,被告人宋晓龙、刘振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9年8月,被告人宋晓龙、刘振为牟取暴利,分别在QQ聊天软件上与境外人员勾连,商定以200元一颗的价格帮助运输毒品至中国境内,并被安排偷渡至缅甸邦康地区等候行动。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宋晓龙、刘振在境外毒贩的指示下,分别吞下58颗用塑料膜包裹的海洛因,并在他人带领下连夜翻越边境到达中国境内。两人一起乘坐汽车从云南孟连经过普洱到达昆明,又从昆明乘坐汽车到达重庆。2019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宋晓龙、刘振抵达巴中,入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某酒店排毒,于同日被民警抓获。经称量,被告人宋晓龙体内排出海洛因349.06克,被告人刘振体内排出海洛因341.08克,上述毒品共计690.14克。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晓龙、刘振共同走私、运输毒品690.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