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啦!快来看看有哪些新要求!

2024-06-28     京津冀消息通

注意啦!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将在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基于2018年1月发布、2019年8月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延续、深化和完善,修订内容也与2021年3月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后文简称“《条例》”)内容要求形成有效衔接。

《办法》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办法》是对《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执行。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如下修订原则:

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实施水、大气、固废、噪声综合许可,依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要求纳入许可管理。落实《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突出核心、推动衔接

衔接融合环评、总量、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监测、排污权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推动排放量统一核算,提出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推进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数据应用。

“一证”管理,压实责任

落实“一证式”监督管理,规定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内容,提升监管效能。突出排污单位的按证排污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责任,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压实各方责任。

新旧《办法》主要区别

增加了对排污登记单位的管理

2024版《办法》将排污登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体系,要求排污登记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并对排污登记单位的登记内容、变更、注销等进行了规定。

完善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

2024版《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记载的内容,增加了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求等的记载。

强化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

2024版《办法》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加强了对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2024版《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规定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其他修改

(1)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2)增加了对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的规定;

(3)完善了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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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3a5902d4a7969698544472d3d3229d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