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5日!伊旗一男子在工作群“秀”女友隐私

2019-08-21   伊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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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就是自由天地?侵犯隐私不受约束?

近日

伊旗一男子因散布他人隐私被抓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21日,伊旗公安局接到杜某(女)报警称刘某侵犯其个人隐私。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经查,刘某与杜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刘某因感情纠纷,在单位工作群内散布了自己与杜某的私密聊天记录。刘某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近日,伊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连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警提示

网络自由有界限,违法犯罪是底线。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

审核:刘树林 丁 伟编辑:马超来源:阿镇第一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