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赢了40多万!高知员工智慧满满!

2019-08-11   花散人

今天介绍的这桩劳动争议,可谓是很有看点啊!劳动者仲裁天价索赔300多万,公司吓出一身冷汗!

苦苦挣扎之后,高知员工依然胜诉获赔40多万!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2年12月3日入职H光伏公司,岗位是地面电站事业部国际市场开发部经理;张某的月基本工资为2.5万元,年绩效工资为6万元。

2014年3月24日H光伏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2014年3月17日、18日、19日旷工3天(客观来说,实务中单位的证据及制度均得不到劳动仲裁委、法院的采信)。

离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相关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离职后至恢复劳动关系前的工资报酬,补发年度绩效工资……

后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

1.H光伏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2.H光伏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19日的工资损失37万元;

3.H光伏公司支付2013年度绩效工资6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张某自2015年7月后入职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H光伏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解除决定,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已在新单位入职);

二、H光伏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损失380747元

三、H光伏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绩效工资60000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2016年6月24日,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述判决

笔者注:此案例改编于北京市(2016)京03民终5682号民事判决书;劳动者的其他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或完全支持。

以下为判决书的节选,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找完整版来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汉能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解除决定,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汉能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损失380 747元;

三、汉能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 390.8元;

四、汉能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绩效工资60 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汉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原则上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离职后至恢复劳动关系前的工资报酬)。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原则上也会同时判决用人单位补发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张某在H公司的工龄不足一年半,如果其主张赔偿金,那只能获得3个月的平均工资(即9万)。

本案中,张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很明显看中的是如果H公司败诉则需补发其离职后的工资报酬。(这正是其律师的价值体现)

依法理及北京的地方规定,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胜诉的,用人单位需补发其离职后至恢复前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提出恢复劳动关系,是手段,是过程;获取离职后的工资是目的,是结果!

对于用人单位,日后遇到劳动者这样的诉求,评估后觉得打不赢的,建议不要硬撑下去(能屈能伸);应主动撤销解除通知,让其先回来上班,日后再从长计议!